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机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跨流域的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减排目标落实。
(三)承担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应急工作。
(五)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六)组织开展辖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督察整改、信用评价、普查统计、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承担所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交流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工作。
2.承担安全保卫、消防、保密、督办、后勤保障、财务、绩效、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
3.负责拟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统筹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4.负责党建、纪检监察、群团、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
5.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承担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
6.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组织申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各科室、站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7.组织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审核和发布;统筹局系统宣传平台的建设、内容发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8.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及相关工作。
9.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一科
1.参与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配合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2.负责辖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工作准入清单并监督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4.组织分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5.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许可工作。办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办理规划、政策和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办理辖区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工作的资料审核、审批前的现场勘察等工作。
6.配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7.协调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
8.对接辖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环评办理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二科
1.统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计划和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固定源、移动源等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统筹辖区地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计划和水功能区划,统筹流域水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统筹辖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开展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污染与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乡村振兴工作。
4.配合开展辖区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管三科
1.统筹辖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辐射、噪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2.统筹辖区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统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和生活、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编制辖区内温室气体清单,组织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配合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
5.拟定并监督实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环境竞争力评价工作,配合开展辖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执法一科
1.统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工作;指导镇(街)园区办理环境信访案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与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2.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管理。
4.配合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5.参与配合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法二科
1.统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应急工作;统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执法应用;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与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2.统筹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打非治违、军民融合(人民防空)、反恐怖等工作。
3.承担辖区生态环境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指导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开展辖区环境应急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执法三科
1.参与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拟订,组织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承担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2.组织法治建设、普法工作。
3.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部门协调,加强环境污染涉刑案件的移送工作。
4.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统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开展环境信用修复审核工作。
5.组织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6.组织开展辖区环境执法后督察,负责开展环境执法专项稽查。
7.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专题调研。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