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关于废止穗花环〔2020〕38号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结合《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指示精神,我局在前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穗花环〔2020〕2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印发了《关于明确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通知》(穗花环〔2020〕38号),对部分由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豁免审批,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最新名录与我局印发的穗花环〔2020〕38号文执行方面的有效衔接,现明确如下:
一、即日起废止我局印发的穗花环〔2020〕38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二、生猪养殖项目,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