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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申请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1 14:31    文章来源: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启动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流程,我大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申请流程的实施办法》(附件1)。请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如果疑问,请及时联系区消防救援大队(电话:61283115)。

  附件: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申请流程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10日

  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更新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

  申请流程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理申请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有关流程事项。

  一、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修职责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在物业费中列明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等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可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二、启动紧急消防维修资金有关事宜

  (一)启动紧急消防维修资金条件。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未及时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同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办理启动紧急消防维修资金的流程。

  发生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受理窗口递交以下两份材料:1、启动紧急消防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或改造具体公用消防设施种类、范围和损坏程度,需要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理由和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原因等主要事项);2、有资质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需要维修、更新或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后如实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应认定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物业服务人把申请书、检测报告一并递交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资料不齐全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申请后,指派2名消防监督员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申请的范围进行全面的检查,进一步核实情况,于检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花都区xxx小区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申请>的答复》。

  符合规定且需要使用紧急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的,应当通过张贴公告、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有效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管的,应当告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人根据《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工程完成后,于5个工作日内聘请非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公司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物业服务人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维修的情况和维修后的检测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业主无异议后,将维修情况和检测报告分别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严格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向区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反映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消防公司按期保质完成维修、更新或改造公用消防设施工作,全程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伙同消防公司等侵占业主利益。一旦发现物业服务人存在弄虚作假或降低工程标准等违法行为,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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