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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出轻微消防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便民新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15:55    文章来源:花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 字体:   】  访问量: -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大盘的决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地保民生促发展,进一步优化花都区消防执法营商环境,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2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厅字〔2020〕4号)有关部署,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和《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有关规定,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利民利企新措施,对六项轻微消防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二项消防设施、器材类轻微消防违法不予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以上两项消防违法行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对四项消防通道类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一)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四)在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之外的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以上四项消防违法行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有关执法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轻微消防违法免罚便民新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是《广州市贯彻〈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各镇街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消防工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各镇街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全过程履行有关执法公示、执法公开、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诚信体系建设等执法规范化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执法工作规范有序,持续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

  三是持续提升执法温度。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轻微消防违法免罚内容,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行政执法相对人自觉守法。要结合后疫情时代社会化消防工作特点,突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

  附件:轻微消防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便民新举措清单

  广州市花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6月25日

(联系人:陈岸松  联系电话:13922358119)

附件:轻微消防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便民新举措清单

消防设施、器材类轻微消防违法不予处罚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备注

001

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以上两项消防违法行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02

2.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消防通道类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备注

003

1.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以上四项消防违法行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04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005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006

4.在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之外的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邢翔书记、李晓东区长、刘志杰常委。

抄送:广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花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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