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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穗规划资源闲处〔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09:40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广州市花都嘉信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3年经《关于补办征用土地并出让使用权给广州市花都嘉信石材有限公司作工业厂房建设用地的批复》(穗花国房地批字〔2003〕118号)批复同意取得位于镜湖工业区、面积25647.75平方米的土地作工业厂房建设用地,原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12月25日与你公司签订了《花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花国房地出字〔2003〕第118号),并于2006年4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花国用(2006)第721438号)。按照上述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应在2004年6月22日之前动工开发建设。

  经查,上述地块至今仍未动工开发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24〕8号),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地块因非企业因素和自身因素交错影响,其中因你单位自身因素影响造成闲置时间超过两年,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并报请广州市政府委托花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方撤销用地批复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请你自本处置决定书送达30天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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