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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 花都区纪检监察干部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4-03 09:28    文章来源:花都区纪委监委     【 字体:   】  访问量: -

  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信号。此次《条例》修订有哪些亮点?将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围绕广大党员关心的问题,邀请花都区纪委监委干部进行交流。

  特邀嘉宾

  石    渊 花都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范小军 花都区监委委员、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马    玲 花都区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

  1、此次《条例》修订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石渊: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一是对有关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完善。例如党员存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而有涉黄涉赌等行为的,已经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当开除党籍;二是党纪政务处分更加匹配。例如在党外担任职务的,如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同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党外职务。同理,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与国家法律更加有机融合。如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党纪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共同违纪数额如何计算、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2、《条例》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范小军一是贯彻严的主基调。如在总则第2条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在第4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二是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比如,为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加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3新修订《条例》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马玲:一是充实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在第94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二是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98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114条、第116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如新增第106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四是在规范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如在第104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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