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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0-12-08 09:17    文章来源:花都区纪委监委     【 字体:   】  访问量: -

  一、哪些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哪些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什么是实名举报?如何反馈?

  2019年6月修订施行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对实名举报作出如下规定:

  1、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行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等。

  2、纪检监察机关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1名联系人)。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3、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

  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什么原则受理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1、省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厅级党员干部、县(市、区)委书记等省管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2、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市管处级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3、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级、一般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4、镇、街道纪(工)委主要受理:反映镇(街)一般干部和村(居)党员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5、省、市、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主要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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