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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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炭步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4日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藏书院村商业用地地块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加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审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行为。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
炭步镇受区政府委托作为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条 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炭步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1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1.荔枝、龙眼按50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搬迁费)予以补偿;
2.其它果树、杂树、苗木、花卉、绿化树、一般青苗按35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搬迁费)予以补偿;
3.水产品按35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一般搬迁损失补偿费)予以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补偿。
如对珍稀果木、名贵树、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青苗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启动之日时认定的集体、个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有调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地奖励。
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每亩按1.1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征地奖励(该奖励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可参照本方案一次性予以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不产生留用地,被征地农民不预存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面积大于3亩或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炭步镇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炭步镇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按16200元/人的标准参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名额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附件1、2),对于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补偿。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