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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核发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2 11:23    文章来源: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镇、汽车城、空港委、芙蓉管委办,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落实好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核发试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现将《花都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核发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花都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核发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申请(以下统称“申请人”),区应急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法定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的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适用于:不直接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装卸等作业,无危险化学品实物陈列营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及申请延期、重新办理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

  申请告知承诺审批以自愿为原则。申请人符合申请许可条件的,可以提出告知承诺审批申请,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一般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企业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告知承诺工作。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失信人名单的;

  (二)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广州黑名单的;

  (三)曾经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申请事项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告知承诺的 事项,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 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 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区应急管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能够符合区应急管理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四)本企业能够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对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告知承诺的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各管委会(办)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该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且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存储)中的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信用广州”网的“信用公示”专栏集中公示。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将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告结果。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花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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