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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花都区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08 09:58    文章来源: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花都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依法查处的5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广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根据线索,2023年5月15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业场现场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烘干室没有使用防爆型电源插座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广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上述3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8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庆丰宝牌排水板专用胶、伟兴发牌皇冠万能胶、力威牌氯丁万能胶和力威牌免钉胶等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法对广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停止生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7528元;三是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案例3:曾某某(无名压缩气体厂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7月3日到位于花都区大坑口附近曾某某危险化学品经营点核查。经核查,发现曾某某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氮气和乙炔等压缩气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两法衔接”相关规定,曾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4: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7日,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花东镇华侨农场内的1个锌铁棚搭建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工地为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该工地内有2名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工人正在从事高处作业,2人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高处作业证)就上岗作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广州市某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存放的工业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8日下午,花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7人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文路213-1号的广州市某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广州市某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存乙炔)和分装车间(分装二氧化碳、氧气、氮气、氩气)存放的工业气体瓶(乙炔、二氧化碳、氧气、氮气、氩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防震圈、安全瓶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花都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对广州市某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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