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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区户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0-13 16:22    文章来源:本网     【 字体:   】  访问量: -

  为有效解决我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有效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现面向花都区城镇户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1个,总套数为29套,房源详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

序号

房源点

户型

套数

总套数

建筑面积

租金(元/月/㎡)

物业费(元/月/㎡)

1

松园里公租房

一房一厅

4

29

35.8~39

15

1.5

二房一厅

25

43.6~55.4

最终供应房源套数将根据申请对象意向登记情况调整。

  二、分配对象


  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1]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

  三、分配原则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


  (一)家庭人口[1]与户型对应原则



  [1]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

  3人及以上户家庭、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及以下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


  (二)配租顺序原则

        1.优先配租对象[1]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1]根据我市现行政策,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8)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9)离婚妇女;(10)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11)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1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13)复退军人;(14)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三)多房源点选择原则

  分配对象可在房源点中进行意向登记。


  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1]摇号分配。

  (四)楼层分配原则

  获得分配资格的家庭进行摇珠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1~3级或重度)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带电梯房源,在配租不带电梯房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房源。



[1]剩余房源是指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四、分配程序及工作分工

  (一)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2021年10月14日)

  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发布新闻信息,公布房源信息、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及分配流程、分配对象轮候情况等,并在区政府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向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出通知。

  2.房源点开放日(2021年10月18日~10月19日)

  为方便申请对象了解小区环境,松园里公租房小区开放分配房源供分配对象实地参观。

  (二)发放资料(2021年10月15日~10月18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辖区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向其派发《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附件1,下称《意向登记表》),并指引分配对象准备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分配对象也可登录区政府网站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相关资料。

  (三)意向登记及复核

  1.意向登记(2021年10月18日~10月28日)

  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意向登记,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意向登记信息按期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对象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如实申报的,将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意向登记房源点、保障人口、配租先后顺序等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回执》(一式贰份,以下称《确认通知》、《确认回执》)。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2021年10月18日~10月29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并对其家庭保障人口是否符合优先配租情形进行审核(可修改家庭保障人口及优先配租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确认通知》、《确认回执》及《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3.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2021年11月1日~11月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的意向登记信息、优先配租情形及保障人口进行复核,加具复核意见后,将《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情况汇总表》汇总公示。《意向登记表》、《确认通知》、《确认回执》及意向登记相关资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归档。

  (四)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及公布租名单

  1.公示意向登记(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复核意见在区政府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受理异议申诉,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时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张贴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异议申诉情况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相应意向登记申请家庭的《意向登记表》、《确认通知》、《确认回执》及相关资料。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2.复核异议申诉(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

  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在《意向登记表》中加具异议复核意见,并根据复核意见在系统作相应处理,同时将《意向登记表》等相关资料退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存档。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根据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处理意见在系统作相应处理。

  3.公布配租名单(2021年11月1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异议申诉复核后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参加配租名单。

  (五)摇号预分配(2021年11月18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举行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预分配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摇号分配家庭等共同参与和见证摇号预分配全过程。

  (六)结果公示(2021年11月19日~11月2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摇号预分配结果,并接受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将相关材料转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

  (七)打印资格复核通知书(2021年11月22日~11月26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配租结果打印《关于办理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的通知》(附件3,以下称《资格复核通知》),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辖区内获得预配租的分配对象派发。

  (八)放弃配租(2021年11月22日~11月30日)

  放弃配租的分配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11月22日~11月30日)前往区住房保障部门(花都区公益路39号)书面确认弃租。

  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弃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九)资格复核(2021年12月1日起)

  获预配租的家庭需参加资格复核,经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1.派发复核资料(2021年11月22日~11月26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辖区内获预配租的家庭派发《资格复核通知》、《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附件4,下称《资格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附件5,下称《申报表》),并做好资料领取签收工作。

  2.递交资格复核资料(2021年11月22日~11月30日)

  获预配租的家庭在《资格复核通知》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资格复核表》等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获预配租家庭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初审(2021年12月1日~12月15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系统录入资格复核信息,并加具资格复核初审意见后连同《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街、镇填报)》(附件6)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同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应在12月1~12月15日将《申报表》及经济核对相关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人员,由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在10日内完成录入并提交信息。

  4.区级复审(2021年12月16日~12月31日)

  (1)对于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递交《申报表》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复审时,应对分配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在2021年12 月20日前将《广州市花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意见》(附件7,下称《经济状况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家庭存在实物类财产需要进行价格评估(认定)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区民政部门审核工作时限;因核对机构按规定中止核对、开展经济状况复核或申请家庭未按规定时间签收核对(复核)结果告知书的,复审时间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相关规定顺延。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后,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审工作。

  (2)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无需递交《申报表》,仅需复核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核工作。

  资格复核过程中发现分配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其出具补充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如分配对象在15天内不领取通知书或领取通知书后45天内未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需重新申请。《资格复核表》、《经济状况审核意见》等审核资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5.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接受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资格复核(举报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异议申诉(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异议申诉情况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相应分配对象的《资格复核表》、《经济状况审核意见》等相关审核资料。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完成资格复核(举报核查)、异议申诉核查后,将相关审核资料退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归档。

  (十)签订租赁合同(2022年1月起)

  区住房保障部门打印签订租赁合同通知书,通过街镇向获得预配租且资格复核通过的对象发放,分配对象按通知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十一)办理入住手续(2021年2月起)

  区住房保障部门打印入住通知书,通过街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派发入住通知,办理入住手续。

  附件:

  1、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

  向登记表

  2、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

  向登记情况汇总表

  3、关于办理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的通知

  4、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

  5、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6、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

  格复核(举报核查)情况汇总表(街、镇填报)

  7、广州市花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意见

  8、房源简介


  特此通告。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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