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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16-06-15 16:51    文章来源:区国规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3]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搬迁费(标准为2000/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00/)、搬迁费(标准为2000/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00/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00/㎡)、搬迁费(标准为3000/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00/㎡)、搬迁费(标准为3000/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3]65号)及所附红线图

                             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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