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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02)〔2023〕186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15:28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粤府土审(02)〔2023〕18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23〕29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花府字〔2023〕6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11.5999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花都区新雅街清㘵村南阳经济合作社、花山镇小㘵村经济联合社、小㘵村小令经济合作社、小㘵村演澄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以及东湖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1411公顷(其中耕地0.79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3.4588公顷,以上合计11.599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1.5999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314339957),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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