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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公告(申请人:黄明霞)

发布日期:2025-01-23 15:41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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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收到黄明霞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依法受理。申请反映:2024年5月19日16时30分左右,黄明霞在公司分包承建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学校园微改造项目工作时,不慎被电锯切伤左手食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就该起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书》(花人社工伤举﹝2024﹞2377号),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一楼3104)签收,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供有关此案的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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