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公告(申请人:葛元)
广东省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葛元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依法受理。申请反映:2024年10月16日2时左右,葛元驾驶公司的搅拌混凝土车到清花高速公路六标段智慧梁场卸料,后用高压水管喷洗车辆残余料,冲洗过程走到车辆尾部时不慎滑倒导致受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就该起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书》(花人社工伤举﹝2025﹞58号),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一楼3104)签收,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供有关此案的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