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卢燕嫦)
(穗花社催字〔2025〕5号)
卢燕嫦(公民身份证号:440621195611******):
卢燕嫦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案,本办已受理。《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花社催字〔2025〕5号)因“退回”,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花社催字〔2025〕5号)。
催告内容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穗花社保追字〔2024〕52号)所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办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尽快前来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花都区天贵路101号3楼稽核科)签收该文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原《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花社催字〔2023〕11号)文书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