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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15号龙治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

发布日期:2024-07-02 14:15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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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职工龙治平(身份证号码:432901197005******)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本办已按相关规定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因你单位已搬离原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15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花社先偿字〔2024〕第15号),通知内容如下:支付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龙治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48,382.78元。

  请你单位尽快前来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花都区天贵路101号3楼稽核科)签收该文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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