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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给予4家医疗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2-11-08 09:24    文章来源:本网     【 字体:   】  访问量: -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并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将瀚安堂中医门诊(广州)有限公司(瀚安堂中医门诊部)、广州市花都区扶元堂中医康复门诊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花都扶元堂中医康复门诊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贤珍诊所(杨贤珍诊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李东明口腔诊所(李东明口腔诊所),该4家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进行通报:

  经查明,瀚安堂中医门诊(广州)有限公司(瀚安堂中医门诊部)、广州市花都区扶元堂中医康复门诊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花都扶元堂中医康复门诊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贤珍诊所(杨贤珍诊所)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李东明口腔诊所(李东明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瀚安堂中医门诊(广州)有限公司(瀚安堂中医门诊部)等4家医疗机构警告,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1,瀚安堂中医门诊(广州)有限公司(瀚安堂中医门诊部),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31号G座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K4DXC,法定代表人:孙磊。

  当事人2,广州市花都区扶元堂中医康复门诊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花都扶元堂中医康复门诊部),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61号1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2586381N,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桂玲。

  当事人3,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贤珍诊所(杨贤珍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大窝布五队二巷3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X4P82Y,经营者:莫文科。

  当事人4,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李东明口腔诊所(李东明口腔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大道6号2栋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L1X01J,经营者:李东明。

  以上违法行为暴露我区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区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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