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846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适当补偿。
申请人称:
花山镇某某村X队X巷X号房屋是整个生产队在80年代全村规划划分到户的建房用地。申请人在2000年已同小叔梁汝泉一起做了整体基础,后来又搭建了45㎡的星瓦屋用来养鸡,放置杂物。在2017年12月12日,又向花山镇某某村委申请建房并缴建房保证金。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系案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予以答复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1日印发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第三条规定:“新雅街、花山镇和花东镇受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提交的信访申请中,称对花山镇某某村X队X巷X号(测量编号HS-DH-XXXX,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强制拆除问题不满,主张应予合理补偿。因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X队内,且位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属被申请人所在镇的辖区范围内,故依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辖区政府,具有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予以处理和答复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系于2024年8月14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提出信访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转办的申请人信访情况后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受理,并将《受理告知书》以短信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处。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同月12日直接送达至申请人处,上述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三、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就该房屋不予补偿符合《安置方案》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花府〔2017〕14号)规定:“自7月25日起,全区不得新增违法建筑。对新增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重处理参与违法建设的土地权属人、使用人、投资人、施工人、受益人等‘五类人’。”《安置方案》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本案中,针对案涉房屋,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就该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申请人亦未就此提供合法报建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据此,因该房屋不符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安置方案》第四条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法不应予以补偿,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因申请人逾期未予以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后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
据前所述,被申请人就案涉房屋依法不予补偿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梁某3、梁某4向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反映某某村X队X巷X号房屋强拆问题,主要内容有:该建筑的土地是全村生产队在89年每户分地,每2房相连一座地,一块地2户人;由于家庭贫困,只做了基础,建了约45平方米的彩瓦屋,2015年的卫星图片可见;2017年12月向村委申请报建,并缴交保证金后建成;2019年申请门牌号:某某村X组X巷X号;请求合理补偿。
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LF4401142024081410728号《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梁某3、梁某4其在2024年8月14日通过来访方式向花都区信访局反映花山镇某某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上级将该事项转送至被申请人处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将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及答复。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受理告知书内容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梁某3、梁某4。
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梁某3、梁某4作出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有:“经查,你们反映位于花山镇某某村X队X巷X号(测量编号HS-DH-XXXX) 的房屋,在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前期我镇征地拆迁办和驻村征拆工作小组已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开展测量和核查登记等工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涉案房屋的当事人梁某在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建设,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该情况,我镇在 2021年4月已依法先后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告知书》《催告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但由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故我镇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中‘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规定,上述房屋不符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条件。......”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0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载明:“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第三条 新雅街、花山镇和花东镇受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1〕207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地址: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X队(HS-DH-XXXX)……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X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建成一幢框架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约为84.1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的,本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上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花都府行复〔2021〕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依职权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妥,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山违拆字〔2021〕207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本府于2025年1月10日分别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涉案房屋未办理宅基地等产权证件,在2017年建设成84平方米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等,但向村委交了建房保证金,没有宅基地使用费等收据。被申请人称,无相关意见补充,以提交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来访登记表、LF4401142024081410728号《受理告知书》、短信内容截图、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送达回证、穗花山府违拆字〔2021〕207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1〕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告知。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以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新雅街、花山镇和花东镇受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涉案信访事项具有处理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反映强制拆除和要求补偿的房屋,是经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建设,且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了穗花山府违拆字〔2021〕207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申请人对该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后,本府已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花都府行复〔202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依职权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妥,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山违拆字〔2021〕2070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故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中“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规定,申请人反映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条件,并无不当。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以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五条:“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认为应当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方式办理的,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的规定,申请人、梁某3、梁某4于2024年8月14日在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反映诉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LF4401142024081410728号《受理告知书》,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并于2024年10月12日将该答复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期限要求。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适当补偿,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花山府行复字〔2024〕46号《关于某某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