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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869号

发布日期:2025-04-15 15:1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花住建信访〔2024〕774号《关于反映某某某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409294XXXX,以下简称涉案信访件)反映其在认购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违规有奖销售、虚假宣传、隐瞒不利因素、公示不规范等情况,希望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其投诉内容包括:违规有奖销售(砸金蛋);开发商过度宣传项目地理位置优势地位、教育优势和经济政策优势地位等,对其夸大宣传,以及宣传没有官方数据来源的内容,暗示、明示鼓吹升值,违反广告法和房地产发布广告规定;开发商宣传大量还在规划而未建成的配套便民设施,并用比例尺不明确的地图显示这些设施的位置;开发商存在“偷面积”行为,并且涉及虚假宣传,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开发商存在公示不规范的行为;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开发商未全面、准确、透明地宣传楼盘信息,未充分保障购房者了解楼盘及周边环境信息的购房知情权等情况。

  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涉案信访件作出花住建信访〔2024〕774号《关于反映某某某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涉案处理意见),载明:“一、关于开发商存在公示不规范情况的问题。经调查,我局已对某某某售楼部开展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检查工作,现场已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楼盘价格表等相关资料,针对开发企业存在公示不合理或材料缺失的情况,我局已向其发出《房地产市场预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商整改并补充公示材料。同时我局督促开发企业规范销售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二、关于存在违规有奖销售、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未明确奖品种类、价格等兑奖条件的情况,以及开发企业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建议您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将涉案处理意见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邮件。申请人对涉案处理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月21日、1月22日,本府分别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申请人、被申请人均称无相关意见补充,以提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为准。

  以上事实有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409294XXXX)、花住建信访告字〔2024〕774号《受理告知书》《商品房认购书》、收款收据、检查登记表、房地产市场预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关于花都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某某某)1-501房的情况说明、花住建信访〔2024〕774号《关于反映某某某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购房人,反映涉案违规有奖销售、虚假宣传、隐瞒不利因素、公示不规范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退还购房款的具体诉求,实质是以信访举报的形式实现申请人要求开发商退款的目的,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举报行为,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直接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影响申请人另循途径解决申请人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纠纷。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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