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889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对申请人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被打一事进行调查,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处理结果;
2.依法对申请人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造成压疮三期不尽责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处理结果;
3.依法调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是否与江某、谭某、谢某、钟某、钟某2等护理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江某、谭某、谢某、钟某、钟某2等护理人员是否具备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任职资格;江某、谭某、谢某、钟某、钟某2等护理人员是否具备护理的资质、是否具备护士的资格、是否具备医师的资格。
申请人称:
一、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母亲冯某自2016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
2020年,因疫情原因,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实施封闭管理,期间申请人无法探望母亲。
2023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告知申请人,其母亲冯某老人压疮三期,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此时,申请人才有机会到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接母亲去隔壁约100米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进行治疗。
2023年1月15日,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住院。
在冯某老人入院当日,即2023年1月15日,主治医师李某发现冯某老人脸部有瘀痕。主治医师告知,该瘀伤已经变为紫色,说明不是新伤。证据:2023年2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出具的冯某《出院记录》、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医师李某《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
瘀伤的颜色变化往往存在五个阶段,先从“红色”到“黑青色”,再到“紫色”,之后变为“绿色”,最后变为“黄色”。由于冯某老人脸部的瘀痕已于2023年1月15日变为紫色,显然验证了主治医师李某的“这是老伤”的诊断。
由于冯某老人自身不能动,所以排除冯某老人因自己行为造成伤痕的可能。
从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仅有100米到200米的距离,申请人全程护送老人,在护送冯某老人的过程中,未出现磕碰等行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石某的笔录可证明:“(在送冯某从敬老院到住院部有无碰到或者撞到东西?)没有”。因此,排除2023年1月15日在运送冯某老人时出现碰撞情况。证据: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工作人员石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
在排除上述两种可能后,仅存在唯一可能性,冯某老人的瘀伤是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时形成的。
2023年1月15日,申请人当即和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工作人员交涉,要求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调查此事,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对此诉求不予理睬。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冯某老人房间内,一直装有监控摄像头,只要调取监控视频,便可查清本案事实,但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相关负责人一直拒绝申请人调查冯某老人房间内的视频监控。
因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相关负责人护理不到位,冯某老人压疮严重,自2023年1月15日至5月12日,冯某老人为了治疗压疮,长期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某卫生院住院,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8月,冯某老人又转去中西医院继续治疗压疮。因此,自2023年1月至8月,冯某老人一直在住院治疗压疮。
自2023年1月15日,申请人多次和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工作人员交涉,要求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调查、处理冯某老人被打事件和压疮三期护理不尽责事件,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杜绝以后此类事情再次出现。
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至今对此事未予处理。
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签收了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福利科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告知会将申请人的诉求转给花东镇民政办办理。
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签收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花都府行复〔2024〕5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最终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于2024年 8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在于收到本决定书两个月内重新处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
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 月9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
二、《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错误之处
涉案《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明显错误,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错误一: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 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过程中,从未联系过申请人,从未听取过申请人意见,仅仅选择偏听偏信,未全面了解案件及各方意见,执法丧失公正立场,且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未尊重和保障申请人的基本权益。
错误二:如果被申请人对涉案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后,认为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不存在违法行为,就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书,而不是仅仅对申请人汤某进行答复。
三、请复议机关依法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怠于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无视申请人的基本权利,请复议机关愿意听取申请人意见,通过听证的方式,看一看、听一听这黑白对错。
另外,因本案已经引发多个案件、多轮诉讼,申请人不可谓不坚持,案件不可谓不复杂,采用听证方式审理本案,实属必要。
综上所述,申请人势必将本案诉讼到底,请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箱提交《汤某对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提交的花都府行复〔2024〕889号复议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称:
一、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根据该笔录内容,被申请人根本没有针对冯某老人一事进行详细调查,仅仅是例行公事地问了问,与其说张某不想说什么,倒不如说被申请人根本什么都不想知道。
根据该笔录记录显示,10点开始,10点45分结束。四十五分钟的时间,被申请人记录了一页半的笔录,其中的半页还是笔录的抬头部分和权利义务告知等格式内容。
二、对四张模糊不清照片的质证意见
不知道这四张模糊不清的照片想证明什么?又能证明什么?证明几个人开了一个会?还是摆了一个开会的造型?如果是开会,开的是什么会?是不是放假工作安排会议?从何而知?如何证明?
三、对江某、谭某、谢某、钟某、钟某2《某某敬老院聘用人员工作合同》的质证意见
不认可《某某敬老院聘用人员工作合同》的真实性,需要核对原件。另外,该组《某某敬老院聘用人员工作合同》存在明显造假的问题。
比如说,江某合同中的第一条,“双方合同期为1年,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但是在该合同的《续聘情况》又出现“经双方同意,续聘时间由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续聘时间由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申请人有理由质疑《某某敬老院聘用人员工作合同》系事后伪造的。
四、对谭某的《护士执业证书》的质证意见
谭某的《护士执业证书》不具有合法性,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关注,被申请人提交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企图掩盖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谭某的违法行为。
请复议机关对此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申请人也将对此予以检举控告。
根据谭某《护士执业证书》,谭某的执业地点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医院”,不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均明确,谭某未在其执业地点执业是违法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明知谭某存在超区域执业,却聘任谭某,明显存在“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 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严重问题。
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此作出处理,显然未全面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将该违法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显然是在包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五、对江某养老护理员培训证的质证意见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第7.3.3条规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江某养老护理员培训证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不符合“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的规定。而该证据的后续空白部分证明,江某 在2015年4月1日之后并未再接受培训。
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此作出处理,显然未全面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将该违法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显然是在包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六、对谢某的《培训证书》的质证意见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GB38600-2019) 第7.3.3条规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谢某的《培训证书》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不符合“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的规定。
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此作出处理,显然未全面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将该违法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显然是在包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七、对钟某2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质证意见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第7.3.3条规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
钟某2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显示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不符合“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的规定。
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此作出处理,显然未全面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将该违法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显然是在包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八、对钟某的《学习证书》的质证意见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第7.3.3条规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钟某的《学习证书》记载其参加2019年培训学习,不符合“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的规定。
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此作出处理,显然未全面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将该违法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显然是在包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九、对谭某、谢某、钟某2、江某、钟某《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的质证意见
不认可真实性,需要核实原件。
2025年1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箱提交《汤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花都府行复〔2024〕889号复议案件的代理意见》,称:
一、被申请人的调查敷衍了事,未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殴打冯某老人进行调查,在案证据也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内受伤,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存在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请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工作人员殴打冯某老人事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在案证据中,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仅仅提交了一份针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认为只要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否认存在虐待老人行为,就可以了,就不需要再进行调查了。该行政行为何其荒唐!
被申请人应当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的监控录像进行核实、调查,并重点对冯某老人室内的监控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主张监控已经被拆除,也应当查明为何拆除、何时拆除、是谁拆除的、经过谁同意允许了。
这些调查范围和调查行为,都是最基本的。但是,被申请人一点都不肯做,坚持在本案中敷衍了事,拒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拒绝调查、核实上述问题。
申请人有理由质疑,被申请人存在包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
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对汤某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被打一事进行调查,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汤某送达书面处理结果”这一履职申请,未履行必要的调查职责,明显存在不尽责的问题,请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调取冯某老人的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合同、健康档案、护理记录等信息,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基础信息、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场所、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中止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紧急联系人等。服务合同的期限超过养老机构租赁服务场地(设施)期限的,养老机构应当在签订服务合同前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明确告知并经其书面确认,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租赁场地(设施)期满后不再继续运营时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入住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停办的,应当将老年人相关信息档案按规定移交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没有承接机构或者老年人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造成冯某老人压疮三期的严重后果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理应调取上述资料,以便核实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等是否应当对冯某老人压疮三期的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理睬,未予调查,其行政行为明显错误、违法、不尽责。
三、基于申请人的要求,冯某老人屋内安装有监控视频,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在未通知冯某老人及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拆除监控视频,致使虐待冯某老人的事实尚未查清,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回避,明显是错误的。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老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在老年人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资料,依法保护老年人隐私权不受侵害……”
在本案中恰恰相反,申请人要求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安装监控视频,事实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也在冯某老人屋内安装了监控视频。
之后,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私自拆除冯某老人屋内的监控视频,也从未告知过申请人。
在本案发生后,申请人要求查看冯某老人屋内的监控,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一直不予配合。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2日起诉北兴派出所行政案件庭审时收到逾期证据后,才知晓冯某老人房间的视频监控已经被拆除。
(当时安装该监控的背景情况:2017年底,冯某老人当时还可以走路、可以说话、可以自理,一天晚上冯某在其屋内的卫生间跌倒后,流了很多血,尽管大声呼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的护理人员也未曾发现、未及时救助,第二天早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的护理员才发现冯某老人跌倒在卫生间内,才带着冯某老人去医院缝针、治疗。得知此事的冯某老人家属情绪激动,经民政部门调解,冯某老人家人和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决定在冯某老人屋内安装视频监控,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但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在未经冯某老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了该视频监控。当时的监控视频,还没有办法和手机连接,只能和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内的监控系统连接。)
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就是因为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内普遍存在虐待老人的情况,才致使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私自拆除家属要求安装的监控,以免留下相关违法犯罪证据,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私自拆除冯某老人室内监控视频。
四、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等存在挪用、贪污、侵占、私分应当分配给老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和社会组织定期会给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的老人们捐款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但是冯某应得的捐款及福利待遇一直由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挪用、贪污、侵占、私分。
被申请人是否知晓该事实,是否进行过调查,被申请人应当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进行详细调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审查。
谭某的《护士执业证书》证明谭某不具有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请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依法予以关注。
谭某《护士执业证书》显示,谭某的执业地点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某医院”,不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均明确要求护士必须在其执业地点执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谭某未在其执业地点执业,不仅其护士资格、执业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还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对此视而不见,反而将违法的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关,明显是错误的。
谢某、钟某2、江某、钟某的培训证明,恰恰证明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未按期进行培训,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雇佣上述人员却未定期培训,亦未定期审查上述人员的资质,违反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第7.3.3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教育、职业安全教育”之规定。
六、恳请对本案依法予以重视,并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审查、审理本案。
在养老机构养老、度过余生,可能是今后几代人晚年的不得已选择。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乏力,又没有信仰的国家,如果能够保障老人在养老机构不被虐待、不被欺凌呢?
申请人提起的这一系列案件就是在回答这个问题。
申请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每一次维权过程中,申请人都会不断地想起了冯某老人被人殴打的情景,都在不断的浮现冯某老人被殴打、虐待时当时有没有昏迷,一次次承受着煎熬。申请人坚持要打下去,目的就是为了争一个黑白对错,就是一份孤勇,用自己的案件回答法治问题,把法治意识尽可能向前推进一步。
请依法对本案予以重视,召开听证会!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正视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依法对汤某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被打一事进行调查,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汤某送达书面处理结果”的请求事项。就该事项,被申请人曾先后到花东镇及某某敬老院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对某某敬老院开展专项检查,查看相关工作台账和记录,并询问该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照护工作等情况。同时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穗公花行鉴字〔2023〕312306号)“若能查证冯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为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其损伤程度为微伤”的鉴定意见,暂无相关证据证明某某敬老院存在当事人所述的行为。被申请人就该情况现场提醒某某敬老院负责人,要求某某敬老院严格按照《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对招录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恪守职业精神,遵守从业规范,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关于“依法对汤某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造成成压疮三期不尽责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汤某送达书面处理结果”的请求事项。经了解,冯某属于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老人,属压疮高风险老人,自入院起该院使用专业气垫床为老人进行护理照料,并按时进行定时翻身、皮肤清洁等专业养老护理,该院于2021年9月5日出具《压疮知情告知书》,告知冯某及其家属,根据评估结果冯某存在随时发生压疮的风险,希望得到老人及家属的配合,该老人家属确认并签字。被申请人就该情况现场提醒某某敬老院负责人,要求某某敬老院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人员服务安全岗位责任事项,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服务安全风险的制度流程和标准,持续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安全考核,提升照护能力和质量。
三、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是否与护理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任职资格;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护理的资质、是否具备护士的资格、是否具备医师的资格”的事项。经核查,某某敬老院均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院护理人员及护士均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提出《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存在错误的答复:
一、申请人已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清楚表达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不存在偏听偏信的情况。
二、《不予受理告知书》被撤销后,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不一定必须立案并作出不予处罚或行政处罚。《答复意见》已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对应处理,包括责令加强培训、强化考核等。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事项包括:1.依法对申请人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被打一事进行调查,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处理结果;2.依法对申请人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造成压疮三期不尽责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处理结果;3.依法调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是否与护理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任职资格;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护理的资质、是否具备护士的资格、是否具备医师的资格。
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你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来信反映母亲冯某被某某敬老院打伤,要求依法对该院负责人及护理人员处理的问题,本机关已收悉。经核实,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已经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本机关对此事项不予受理。请你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23日,本府作出花都府行复〔2024〕5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处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
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对该院院长张某进行询问,张某否认该院护理人员对冯某存在欺老、虐老的行为,该院护理人员按照压疮防范措施护理冯某并给冯某睡气垫床等,该院与工作人员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护士与护理员均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就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答复称:“一、关于‘依法对汤某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被打一事进行调查,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汤某送达书面处理结果’的请求事项。就你反映的事项,我局曾先后到花东镇及某某敬老院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对某某敬老院开展专项检查,查看相关工作台账和记录,并询问该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照护工作等情况。同时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穗公花行鉴字〔2023〕312306号)‘若能查证冯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为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其损伤程度为微伤’的鉴定意见,暂无相关证据证明某某敬老院存在当事人所述的行为。我局就你所反映的情况现场提醒某某敬老院负责人,要求某某敬老院严格按照《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对招录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恪守职业精神,遵守从业规范,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二、关于‘依法对汤某母亲冯某老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造成压疮三期不尽责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及该院相关负责人、护理人员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向汤某送达书面处理结果’的请求事项。经了解,冯某属于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老人,属压疮高风险老人,自入院起该院使用专业气垫床为老人进行护理照料,并按时进行定时翻身、皮肤清洁等专业养老护理,该院于2021年9月5日出具《压疮知情告知书》,告知冯某及其家属,根据评估结果冯某存在随时发生压疮的风险,希望得到老人及家属的配合,该老人家属确认并签字。我局就你所反映的情况现场提醒某某敬老院负责人,要求某某敬老院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人员服务安全岗位责任事项,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服务安全风险的制度流程和标准,持续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安全考核,提升照护能力和质量。三、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是否与护理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任职资格;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护理的资质、是否具备护士的资格、是否具备医师的资格”的事项。经核查,某某敬老院均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院护理人员及护士均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另查,2023年2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23]01833号《鉴定书》,载明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北兴派出所委托,对冯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若能查证冯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为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3年7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穗公花行鉴字〔2023〕31230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对冯某被殴打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若能查证冯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为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审理期间,本府分别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称无意见补充,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进行深入调查,未认真履行职责,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联系,申请人此前与敬老院方沟通,敬老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告知书》《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询问笔录》、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23]01833号《鉴定书》、穗公花行鉴字〔2023〕31230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以及《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养老院具有监管职责,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涉及调查该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虐待老年人、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工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被申请人对此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冯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被殴打、该院工作人员不尽责造成冯某压疮三期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前往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进行调查并查看工作台账,了解该院工作人员对于冯某的日常照护情况,认为暂无证据证明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存在虐待老人、侵犯老人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对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是否与护理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相关护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是否具备护理资质等事项进行调查,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答复称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敬老院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且该院的护理人员及护士均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被申请人已对该履职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申请人,该项答复不直接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本案不对该项答复进行审查。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关于汤某履职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抄告:广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