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71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花新综强措字〔2022〕609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决定书,要求退还胶凳24张,推车1台。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24日晚上9点36分,当时我的档口正在营业,我和几个人在门口坐,我的门口就是放几张椅子自己坐,门前没有摆桌子,而是放在冰箱旁边。因为档口有个阶梯不方便,加上门前门外不可以摆桌子椅子,所以只能放在侧门,昨天检查人员来到时,我们就把冰箱推进去。但他们来到见我没有东西在外面,就把我的一台推车推走,过了几分钟,又过来把我放在旁边的24张椅子拿走了。我已再三讲清楚没有摆在外面,只是放在这里的,但他们不理会,把放在旁边的椅子全部抬走。我不服,希望能够公平对待每个人每件事。
被申请人答复称:
何某某(下称申请人)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
街道办事处(下简称新华街道办)在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花新综强措字〔2022〕6059号),
于2022年5月25日向广州市花都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花
都府行复〔2022〕171号),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新华街道办答复如下:
一、新华街道办具有处理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行
政职能,系适格的执法主体。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的规定,新华街道办自2021年9月15日起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涉案违法行为
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达布大街,属于新华街道办辖区,新华
街道办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系适格的执法主体。
二、新华街道办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2022年5月24日21时37分,新华街道办事处执法人
员在达布大街巡查发现,申请人何某某经营的“某某佬”店辅外堆放了其用于烧烤的工具,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
该行为违法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
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规定。执法人员
口头教育并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但申请人拒不改正,
并且攻击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条例》(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强
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使用的工具24张胶凳,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2 年6月22日止)。由于申请人暴力抗法、拒绝签收执法文书,因此将该《行政
强制措施决定书》留置送达给申请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三、申请人抗辩的理由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将烧烤工具超门窗摆放,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自述“2022年5月24日晚上9点36分,当时我档口已开门营业,我和几个人在门口坐,我的门口就是放几张椅自己坐,门前没有摆出,就是冰箱放在旁边,因为档口有个楼梯不方便,加上门前门外不可以摆台凳,所以只能放在侧门飘台...”申请人认为上述堆放行为没有超门窗经营。而根据现场照片可见,申请人将烧烤工具包括胶凳、桌子、泡沫箱等物品超门窗摆放,占用消防通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申请人通过侵害公共利益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新华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花新综强措字〔2022〕6059号)合法合规,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4日晚上9时37分左右,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达布大街附近检查时,发现申请人经营的店铺“某某佬”涉嫌存在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遂将店铺外的24张胶凳予以扣押,并现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花新综强措字〔2022〕6059号),载明暂扣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由于申请人拒绝签收上述决定书,被申请人现场留置送达该文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花新综强措字〔2022〕6059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肇德湛江生蚝美食店的经营者,外挂招牌字号“某某佬”。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相关现场照片及视频显示,申请人的店铺门窗外摆放了胶凳等工具,涉嫌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之规定,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申请人用于经营的24张胶凳,合法有据。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在(法人)名称一栏仅写明当事人(某某佬),没有载明其营业执照上对应的名称,以及没有载明具体违法行为,不够严谨规范,存在瑕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改进。因申请人拒绝签收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申请人拍照后留置送达,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花新综强措字〔2022〕609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