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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74号

发布日期:2022-11-14 17:0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商业大道82号。

  负责人:胡杰钊,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行终止决字〔2022〕31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要求重新调查案件事实,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中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

  1.我们用手机录下801辱骂我的事实算什么?

  2.801张某2本人也承认是她录制和播放行为,为何还说没有违法事实。

  3.5月11日报警后,民警到来,我们要求去902房间拿出播放辱骂音频的大喇叭,警察拒绝。说我们有视频为证便可。后来801不承认用大喇叭,警察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确实用大喇叭,问一下为何当时可以拿到证物,警察却不拿(有视频为证) ?后又说我们没有证据?

  4.4月18日在370多人的群里点名说我家。5月11日又在群里点名说901姓孙的,还说不想好大家都别好,她天王老子都不怕,看谁先搬家。5月13日在801阳台冲着楼上骂脏话,操你妈那种的侮辱性语言,我们无回复。后又拿着大喇叭录制好,姓孙的给你家孩子换个妈,这样的伤害性极大的话语在循环播放,对我造成心理伤害,对孩子造成及其不好的影响。5月14日,因为1102装修,801又在群里点名901姓孙的说我家噪音,骂我家小孩不是人,全家看医生。物业在群里已经澄清1102装修,801继续在群里语言攻击我家人。之前在我家里没人的情况下多次向物管投诉我家出现噪音,物管可以证明。很多邻居问我群里辱骂的事情,对我名誉造成很坏的影响。

  5.警察说801行为没有围观,没有邻居听到为由,就说没有违法事实么?难道要我们和她样没素质要造成对骂, 打架,出现伤残才算有违法事实么?我在我们全部心血买来的房子里,需要经常性的在别人敲打墙体,在群里多次辱骂来告诉我怎么生活么?801已经对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晚上失眠,孩子在家里要小心翼翼,因为801经常砸墙,孩子很害怕,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民警强调播放骂人声音是用手机,请认真听取视频声音,手机不能播放时出现卡顿不清晰,手机没有那么大声音,801播放第一次不清晰,回去调试后,出现清楚的声音。张某2只要听到这栋楼有声音便会砸墙,我无法正常生活,心脏不舒服,孩子更害怕。

  之所以写出来,是因为本人确实不善言辞,801在警察面前会演戏,会哭,会装可怜。而我只会就事论事,我觉得办案民警在偏袒801。这些天心里很委屈,被人在群里,在阳台,在隔壁辱骂,我一直在忍,因为我相信警察会给我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但是等来的是终止调查的通知书。所以申请复议,希望能给我一个让大家都觉得公平的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张某1于5月11日15时51分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鞍山社区凤凰北路XX号被邻居公然侮辱,该邻居播放了5分钟录音,播放的内容是“XX栋901房孙女士,能当妈就好好当不能当妈就换人”。经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于2022年5月11日将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张某2带回城东派出所进行调查。第三人承认其在5月11日15时许,因听到楼上901房断断续续的声音,使用手机录音(录音内容为:楼上的那位姓孙的女士请注意,能当妈就好好当妈,不能当妈就换人)并放在离901最近的窗户处播放约5分钟。5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未调解成功。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因邻里之间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矛盾,且该纠纷矛盾持续较长时间。经调查走访,第三人在播放录音时并没有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在场,且周边的邻居和物管人员反映并没有听到该录音,因此基本排除该录音可以被第三者听到的“公然性”;结合录音内容的文义解释,该录音亦不符合“侮辱”的字面意思,即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于2022年5月25日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穗公花(城东)行终止决字〔2022〕310002号,并于2022年5月26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第三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基于被申请人调查事实和证据,第三人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侮辱的治安违法行为评价,因此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进而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辱骂事实,经被申请人调查可以认定第三人实施了录制语音并播放的行为,该行为确有干扰到申请人正常生活,对申请人及家人造成一定负面评价,但基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因生活矛盾产生积怨,双方在业主群内也多次发生争吵,期间有邻居和物业管理人员见证,因此被申请人不认为第三人播放录音的行为达到辱骂违法程度。

  因此,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穗公花(城东)行终止决字〔2022〕31000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1日15时51分许,申请人张某1报案称其邻居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鞍山社区凤凰北路XX号XX栋901处通过播放录音公然侮辱其家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张某1及其妻子孙贵华是雅居乐二期XX栋901的住户,第三人张某2是XX栋801的住户,两人是上下楼邻居关系,曾多次因房子噪音问题产生纠纷,并在业主微信群反映和投诉对方。案发当日,第三人张某2通过录音设备录制并播放“XX栋901那位姓孙的女士请注意,能当妈就好好当,不能当妈就换个人”的内容,申请人听到该录音后报警。被申请人民警于当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后被申请人民警经调查走访,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穗公花(城东)行终止决字〔2022〕31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报警时,第三人已停止播放上述录音,后其与申请人的妻子在业主微信群发布文字内容互相争执。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辨认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视听资料、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相关证据显示,第三人张某2在播放涉案录音时,没有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在场,且周边的邻居和物管人员反映并没有听到该录音,无相关证据证实该录音存在被第三者听到的“公然性”;另外,从涉案录音内容来看,该录音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明显“侮辱”的特征,更接近于邻居因琐事吵架时的无端情绪宣泄。结合申请人与第三人张某2系邻居关系,长期存在生活噪声纠纷投诉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张某2涉案行为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公然侮辱”行为,无需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合法有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走访后,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穗公花(城东)行终止决字〔2022〕31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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