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79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96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处理意见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临时代管物业的服务范围,费用,期限已在小区内公示,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此事项与事实不符,街道办之前在12345平台上回复同类问题时,涉嫌严重的弄虚作假。
第一,以某某物业选聘期间公布的信息当做后期要公布的某某提供临时代管物业服务范围、费用、期限等信息(公布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
第二,在2022年2月17日公布的“花都某某小区物业服务方案”依旧是某某参与物业选聘公布的信息,涉及到的内容有:①物业服务收费②物业服务内容③物业服务标准④物业服务人员编制。此内容不包括提供需要临时物业服务所要公布的“期限”。
第三,在2022年2月17日之后的日子里,新民居委还贴出公告告诉居民“新华街道办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按要求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
综上,街道办所表述的涉嫌严重弄虚作假。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现场某某公司已退出小区管理,并在业主群里发出公告于3月起开始不再负责小区一切事宜。”与事实不符。某某管理人员即现在的某某管理人员同样在“某某小区业主群”发布信息声称,某某法人代表会参与小区与某某共同管理,并声称是政府要求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新华街新华路某某号某某小区居民,反映要求物业公司退场等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和了解相关信息,向新华街信访办提出诉求:反映广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已向区住建局及新华街道递交退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管理通知但不撤场,和要求街道及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向小区居民公布相关内容的相关问题。新华街道办已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2〕96号)予以处理,现申请人不服向花都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二、新华街道办的处理意见
关于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临时代管物业的相关问题,广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退出小区管理,并在业主群里发过公告,于3月开始不再负责本小区一切事宜,我街已督促物业公司把收款二维码撤走。关于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临时代管物业的服务范围,费用,期限已在小区内公示,并在确定临时服务人的公告上也写明临时代管物业的服务期限不超6个月。
故我办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事项意见书》(花新信〔2022〕96号)并无不妥。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1.要求广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通知向居委进行退场交接,街道、居委牵头对其进行联合约谈,督促其撤场。2.要求街道及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向小区居民公布相关内容,如已公布则给其一份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花新信〔2022〕96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作出处理意见内容为:“经核查,现场弘域公司已退出小区管理,并在业主群里发出公告于3月起开始不再负责小区一切事宜。关于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临时代管物业的服务范围,费用,期限已在小区内公示,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申请人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2年2月17日,新华街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致某某小区全体业主的《关于确定某某小区临时物业服务人的公告》,明确2022年1月27日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了参选物业服务企业在某某小区内进行竞聘演讲并进行了电子投票,参选企业未达到法定要求条件。综合参选企业及小区实际情况,新华街会同区住建局共同确定,由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为某某小区临时服务人,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新华街道办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按要求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2022年3月1日,新华街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某某生活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某某小区的函》,同时明确了上述事项。
以上事实有信访登记表、事项处理意见书、现场照片、关于某某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公告、关于确定某某小区临时物业服务人的公告、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某某小区的函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机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被申请人负有指导、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信访诉求,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称某某公司已退出小区管理,并在业主群里发出公告于3月起开始不再负责小区一切事宜,但无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另外,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决定拒绝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原物业服务人无法再提供服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由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临时物业服务期间,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的物业管理方式”,被申请人应当将临时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新华街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确定某某小区临时物业服务人的公告》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某某小区的函》亦明确新华街道办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按要求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虽称已公示上述内容,但仅提供物业服务人选聘前的方案公示,无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后的相关公示证据。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好相关证据,处理程序上存在不足的,应当补充完善。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96号《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处理并将相关情况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