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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23号

发布日期:2022-11-18 11:1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143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处理意见书,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征地款。

  申请人称:

  第一,新华街道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前承诺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路面补偿一块140方地皮,并给予报建8层,结果事后就反悔了,请查实。

  第二,根据新华街道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口述了解到房屋前后地的拆迁款以及营业款皆被非法收取,请查实。

  第三,房屋未被征收前做的是某某招待所,名为花都市新华某某招待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西路某某号,是一栋房屋首层面积270多平米,二层及以上楼层总面积1400多平方米,加上停车场等等,合约面积2000多平方米,最终以472.2万货币补偿,与新华街道办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我方确保在合同同等条件下,后签约的不会优先于先签约。后来,得知无论是先拆的,还是后拆的补偿都比本人的好。看到先拆实际建筑并没有比本人大,外墙没有装修,就连最基本搭建的建议棚都可以当主体面积来补偿,另外还有停车位指标补偿、地段性补偿。文件中规定安置指标补偿的等多种补偿。然而在我签订的合同中,却没有看见这些补偿方案的踪影,并且我开某某找到所用作二十多年的厨房,以房屋融为一体,本来就是主体面积,最后被当做是简易构建物来赔偿,大大削减了补偿方案,同样是北站拆迁,为什么本人的赔偿差距如此大,这对本人来说十分不公平,希望复查事实并按照黄仕概的补偿方式来计算。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花都区秀全西路某某号的业主,反映将拆迁补偿款给了其他人,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2022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新华街信访办提出诉求:反映花都区相关部门将信访人2005年拆迁款给了其他人,至今未有相关部门联系跟进此事项等问题。新华街道办已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2〕143号)予以处理,现申请人不服向花都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二、新华街道办的处理意见

  关于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2017年3月5日,我街与权利人徐某某、诉求人刘某某及其他权利人共同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弃001、弃002,附件1),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我街根据2017年3月5日权利人签订的《协议》,于2017年3月9日完成征收补偿款发放工作。

  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事项意见书》(花新信〔2022〕143号)并无不妥。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日,申请人通过来信方式反映花都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其2005年拆迁款给了其他人,其多次反映至今未解决,现提出诉求: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拆迁款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花新信〔2022〕143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你曾就本信访事项通过12345 热线进行反映,并反映你系花都区秀全西路某某号的业主。就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我街已于2017年3月5日与权利人徐某某、你及其他权利人共同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我街已将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拨付至权利人徐某某指定的开户名分别为徐某某、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你反映的将补偿款支付给他人情况并不属实,建议你联系徐某某进行核实处理。”申请人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17年3月5日,甲方徐某某、乙方刘某某、丙方刘某某、丁方刘某某、戊方刘某某(即申请人)签署《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花府集建字【89】第0301XXXX号土地使用权人梁丽芳(处所编号一1、地号戊164、建筑占地面积67平方米)的土地含房屋和花府集建字【89】第0301XXXX号土地使用权人毕某某(处所编号一1、地号成170、建筑占地面积66平方米)的土地含房屋已经于90年代通过合作建房、房屋置换的方式转让给刘某某所有。刘某某及家人事后一直占有使用上述两座房屋至今超过二十年时间。现刘某某已经于2013年10月16日死亡,甲乙丙丁戊五人均是刘某某上述两座房屋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现因广清城际交通项目发展征用上述两座房屋,为了避免因补偿款产生纠纷,甲乙丙丁戊五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丙丁戊五方一致确认上述两座房屋属刘某某所有,是刘某某的合法遗产,依法由甲乙丙丁戊五方继承。二、甲乙丙丁戊五方同意甲方以个人名义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及领取上述两座房屋因征地所得的全部补偿款(含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奖勋金、交通补贴、租金补贴等)。所有补偿款由家庭成员自行分配。三、甲乙丙丁戊五方一致确认对上述两座房屋的征地处分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征得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如因此造成家庭成员损失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甲乙丙丁戊五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再查,2017年3月5日,被申请人与权利人徐某某、申请人刘某某及其他权利人共同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弃001、弃002,附件1),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申请人在上述附件中均签名捺印进行确认。2017年3月9日,被申请人已支付被征收房屋全部补偿款。

  以上事实有信访登记表、房屋拆迁照片、申请人拆迁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弃001、弃002)、《协议书》、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2〕143号)、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与徐某某等签订《协议书》,明确同意徐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征地单位签订涉案房屋征地补偿协议及领取上述房屋征地所得全部补偿款,所有补偿款由家庭成员自行分配。被申请人与徐某某为代表的乙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已依约足额支付了补偿款。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前承诺在花都区三东大道路面补偿一块140方的地皮并给予报建8层,但事后反悔的问题。因上述情况未写入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且申请人未提交其它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曾作出过该承诺,所以本府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述称涉案房屋前后地的拆迁款及营业款被其它人员非法收取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该事项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超出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申请人述称房屋征收补偿结果不公的问题,因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经申请人等签名确认生效,被申请人根据该合同约定履行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花新信〔2022〕143号《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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