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26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辉,职务: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请求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文件核定;且核定累计缴费年限(年)有误。
申请人称: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我在广东省12345热线咨询,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按官方公布(粤劳薪(1997)115号)文件执行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拟定按粤人社发(2021)35号文件,与省(粤劳薪(1997)115号)核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差额巨大。按粤人社发(2021)35号文件核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36568元。按粤劳薪(1997)115号文件核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101358元(按2021年广州社会平均工资计),两个文件核定金额相差64790元。我对粤人社发(2021)35号文件存在争议,因为文件特别强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与粤人社发[2021]35号文件中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中特别指明“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只核定广州缴费累计年限9.75年,但深圳实际已缴费有4个月,应按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广州的按照9.75年,只发放月数为6个月,少发3个月。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叶某某是罗某某的丈夫,罗某某于2022年4月17日因病死亡。罗某某死亡前就职于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9.75年(117个月)。申请人叶某某于2022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领罗某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受理其申请。经审核核定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本案的《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核定结果为罗某某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9142元(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为27426元(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个月),个人账户余额78965.63元,核定待遇总额合计115533.63元。被申请人随即告知申请人核定的结果,及留意款项的到账,并告知其有需要的可要求前台打印核定表。上述款项于2022年6月14日到账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于6月20日前往被申请人前台处要求打印了核定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符合社保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粤人社发【2021】35号文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的通知,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水【1997】115号文,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罗某某的死亡待遇核定,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的规定。罗某某的缴费年限为满5年不满10年,被申请人核定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9142元(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为27426元(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个月),符合社保政策。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7日,罗某某因病死亡。其生前就职于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其从2011年4月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22年4月结束,累计缴费年限为9.75年。另查,罗某某于2002年至2008年在深圳市有工伤保险参保记录,但无养老保险参保记录。
申请人是罗某某丈夫,2022年5月9日,其向被申请人申领罗某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了该申请。
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罗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核定结果为丧葬补助金9142元,抚恤金27426元,个人账户余额78965.63元,核定待遇总额合计115533.63元。当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核定结果,让其留意涉案核定待遇总额款项的到账,并告知其可到被申请人处打印涉案核定表。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核定待遇总额款项打入申请人账户。6月20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领取了涉案核定表。申请人对该核定表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承诺书、受理回执单、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粤人社发〔2021〕35号文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第五款:“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以下称“该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之规定,本案申请人可领取的遗属待遇,应适用该办法的规定。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71元,申请人妻子罗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年限为满5年不满10年,被申请人据此核定丧葬补助金为9142元,抚恤金为27426元,并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并无不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核定表,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