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07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43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2年1月25日晚7点多戴着安全头盔开新买的电动三轮车带着女儿李某某从永明村2队沥贝庄出发去花都区两龙市场夜市给86岁的老母亲李某娥购买药品和食品。老母亲因2020年7月意外摔伤,骨盆多处骨折卧病躺在护理床上,不能下地走路,这是我第一次把三轮电动车开出永明村。我开着电动三轮车经过两龙邮政营业所,靠右边行驶刚进入两龙南街夜市前面,忽然迎面冲过来1位警察猛然把电动三轮车钥匙拔了,疾言厉色催促我和女儿快点下车。两龙市场两龙南街街道有监控视频为证。随后让另一个警察把电动三轮车开到夜市马路对面国云宾馆门囗。我说我在马路上骑电动三轮车,戴了安全头盔没有违法,为什么扣留我新买的电动三轮车?黄某某,何某两个人说我的电动三轮车超标,说要罚款五百元,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且在三轮电动车座位上进行登记,黄某某,何某把三轮车钥匙还给我,之后我的电动三轮车被他们两个人用拖车拉走了。我听说他俩是两龙派出所的警察,我通过凭证小票上的指尖办二维码查询结果,机动驾驶证扣记分24分,共计罚款1200元。
我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病,2021年12月9日,我用攒了两年的存款才从拼多多网上购买的电动三轮车,我连带驾照考试,黄某某,何某两位警察为什么不去处罚生产电动三轮车厂家的责任?为什么不去抓夜市所有开电动三轮车销售食品小吃,日常用品,服装,手机配件等等之类的小贩们。在两龙市场夜市上,摆摊的小贩们用的都是电动三轮车。更何况我只是晚上人少了才出来,仅仅是为了帮助老母亲李某娥购买药品和食品。黄某某,何某两位两龙派出所警察这样严重的处理我个人,让我一个人去承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真的不公平!并且扣分24分,我咨询多处,别人只是扣12分。
春节期间2021年1月26日当我的老母亲李某娥知道我的电动三轮车被扣留,老母亲李某娥非常难过。2021年3月2日我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扣分24分。我多次去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0号花都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请求把电动三轮车归还给我,我要用电动三轮车在永明村鱼塘里拉沙子。整件事情经过后瞬间伤心难过,痛哭流涕,情绪低落,心情不好,郁结烦闷,抑郁寡欢。2021年3月14日我的老母亲李某娥喉咙有痰,咳不出来,导致呼吸不畅,窒息,救护车抢救无效,于当日23:50去世。2021年3月16日我的老母亲李某娥遗体火化。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黄某某、何某根据勤务安排在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路段位置设卡执勤。当天19时51分,执勤人员发现一辆疑似不符合标准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该路段,于是将其截停并交由现场民警处理,民警对该驾驶员李某进行检查核实。随后,民警对申请人李某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后,经上公安网查询核实,申请人考取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考取过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D)驾驶证,而其当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涉嫌超标,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申请人涉嫌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指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予以扣车。
经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额定电压为60V>48V,电机功率1200W>400W;无脚踏骑行装置,无法实现人力骑行。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该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中一种。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向申请人送达车辆属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异议,随后经公安网查询核实,申请人考取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考取过二、三轮摩托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或E),而申请人当时驾驶上路的是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申请人根据执勤民警执勤经过、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车辆属性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了李某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对李某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7)”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709A)”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200元,记24分的处罚,现场向李某送达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43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李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关于申请人李某反映:为何其没有违法仍扣留其三轮车?为何交警不去处罚生产厂家?为何不去抓所有开电动三轮车的小贩?其认为最多可扣12分,为何对其处罚24分?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1、经查询,申请人李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考取过二、三轮摩托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或E),而申请人当时驾驶上路的是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申请人李某涉嫌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因此,执勤民警将其车辆扣留。
2、政府职能部门均有其职责范围,公安交管部门是负责交通管理的专业部门,主要解决交通道路范畴的问题,而不是负责解决社会全方位的问题。申请人反映的处罚生产厂家应由有其他执法权的职能部门经调查后作出,我交管部门无权作出处罚。
3、安全是一种责任,这意味着他必然付出成本。市民在道路上的安全,意味着国家、他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成本,强化对道路违法行为的整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安全,但是,政府所能耗费的交通整治资源是有限的,从这个意义来说,交通道路安全的实现更多依靠的是公民的守法。下一步,我大队将一如既往地进行交通法知识的普及宣传,加强公民的遵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记分可达24分。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43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5日19时51分许,执勤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段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申请人李某驾驶一辆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上述路段,遂截停该车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检查,涉案车辆没有安装脚踏,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相关规定,该车辆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且经核查,申请人李某仅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本人没有考取准驾涉案车辆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记录,并不持有在道路上驾驶涉案车辆的许可证明。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涉嫌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代码:1717)以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代码:1709A)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编号:44011436007435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涉案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违法车辆属性检验报告》(粤安车技检〔2022〕202201011464号),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告字〔2022〕第3369号《鉴定意见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涉案车辆的车辆属性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申请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限期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据此,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43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一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24分。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18日缴纳上述罚款。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勤经过、道路交通违法车辆属性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交通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二、五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一千二百元,记24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439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