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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073号

发布日期:2022-06-09 11:2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狮府信函〔2022〕1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强拆铁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狮府信函〔2022〕1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强拆铁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重新如实处理。

  申请人称:

  根据(狮府信函(2022) 1号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强拆铁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罗某年于2016年8月承包的“塘肚下”农田已于2017年3月初通过利某新介绍转包给我合法租赁使用,有缴交土地租金的收据为证。

  二、处理意见认为经某某村第三经济社同意,罗某年再将该地块转租给第三方利某新承包,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请出示凭证,合同和缴费单据。即使他们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也不应该影响我的事实租用合同的执行。

  三、处理意见认为利某新以农田低洼为由,在2020年10月向上级部门申请将6亩农田全部填土。请出示申请文件证据。

  四、我的那铁棚经历了两次强拆。第一次是2020年12月29日发来拆违通知。编号为[2020]09372号通知对象是罗某年。最后拆违时限为2021年1月4日,但在拆违期限到来之前的2020年12月31日被强拆。连申诉期都没有,更不用说自拆了。第二次强拆是2021年3月11日送来的通知。拆违通知书编号是[2021 ]09003号。通知对象是孟某东(冬)自拆时间是3月14日前,却在送达通知书的当天,即3月11日就来强拆并填土。

  综上所述,请经办该案工作人员认真核对,还我公道,并请求可对全社会公开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与罗某年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年承包位于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土名“塘肚下”的农田,面积约6亩,承包期限为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用途为农作物种植。罗某年经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同意后将土地转包给利某新,罗某年、利某新、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利某新享有和承担。

  因美丽田园整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中标承包人罗某年发出穗花狮责拆地字〔2020〕09372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铁棚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1日,经实际承包人利某新同意,由镇政府安排施工队对铁棚进行拆除。由于该农田地势低洼,常年积水,遇雨期水淹,没法耕种农作物,向上级部门申请将该农田全部填土后,因暂时不能耕种,经罗某年与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并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了《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该土地已于2021年10月12日在资产交易平台重新招标。

  位于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土名“塘肚下”的农田中标承包人为罗某年,实际承包人为利某新,孟某某称其“合法租赁使用”涉案土地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孟某某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狮府信函〔2022〕1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强拆铁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向孟某某就案件事实进行解释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孟某某针对该函提起行政复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孟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支书损毁农田、破坏生产、贪污索贿及其农场被强拆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严肃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狮府信函〔2022〕1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强拆铁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答复内容为:“一、位于某某村第三经济社土名“塘肚下”的农田,面积约6亩,经某某村委同意,该地块由(甲方)某某村第三经济社发包给(乙方)罗某年用作农作物种植之用,双方于 2016年8月 1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经某某村第三经济社同意,(甲方)罗某年再将该地块转租给第三承包方(乙方)利某新用作农作物种植之用,双方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三、第三承包者利某新由于该农田低洼,常年积水,遇到下雨期水淹,无法种植农作物。在 2020年10月向上级部门申请将6亩农田全部填土,原农田所搭建农用铁棚经第三承包者利某新同意,由镇政府做方案安排一分队、三分队组织施工队于2021年3月11日进行拆除。四、你提到某某村支书罗某某谋私利假公济私的问题,目前无确切证据。”申请人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16年8月11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与罗某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罗某年承包位于某某村第三经济社“塘肚下”的土地作农作物种植之用,面积约6亩,承包期限10年。2016年8月,罗某年与利某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上述地块转租给利某新。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罗某年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穗花狮责拆地字〔2020〕09372号),称其于2020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狮岭镇某某村三队地段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责令其于2021年1月4日前自行拆除并回复原状。2021年8月13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与罗某年签订《终止协议》,称因上述农田地势低洼、常年积水,遇雨期水淹,没法耕种作物,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XX经济合作社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该农田全部填土,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2022年3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称因美丽田园整治,该农田所搭建农用铁棚经第三承包者利某新同意由上级部门拆除,该土地2021年10月12日在资产交易平台招标。

  以上事实有《举报书》、狮府信函〔2022〕1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关于孟某某反映城管强拆铁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土地承包合同》两份、《终止协议》、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议行政行为之间需有利害关系,否则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在案证据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情况说明等能证明涉案土地由某某村第三经济社发包给罗某年,罗某年再将该地块转租给利某新,无相关证据证实申请人通过转包租赁了涉案土地,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的调查、处理和答复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议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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