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15号
黄某某:
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错误与不当、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所反映的诉求是你辞职申请的人事处理及引发的涉嫌行政行为错误与不当、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事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辞职人事处理发生于2001年,现在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综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