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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29号

发布日期:2022-05-31 11:2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侯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3945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曾经有过吸毒记录于2013年被吊销驾驶证,2013年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我一直处于无证状态。但是期间我并没有危险驾驶和毒驾的行为,即使我是因为吸毒导致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但我最后的记录是2016年3月14日,按照规定,我是2021年3月13日就已经解除禁考,可以取得报考驾驶证的资格。在发生这一起交通事故的时候,我是属于无证驾驶造成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我对交警对我作出行政拘留15天是处罚决定表示服从,对我无证驾驶、逃逸行为作出的罚款我也已缴纳。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也已经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对于交警对我作出“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性处罚,本人不服。即使我以前有吸毒的行为,但交警在给我录口供时,我已经表示我到派出所自首坦白我自己吸毒的行为,是因为我本身就想摆脱这个恶劣的行为,如果当时我知道一旦有了这个记录会把我原有的驾驶证注销的话,我也不会去自首,而且即使我有吸毒史,但我并没有存在酒驾醉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而且我一直都有配合禁毒办的跟踪调查,配合尿检,我的复议请求是要求撤销“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性处罚。我希望有关部门能更全面,更深入了解这件事情。该承担的责任我已主动承担了,也主动配合解决这件事,希望有关部门予以考虑。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12月20日22时30分许,申请人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NPXXXX号牌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下行2447公里12米路段追尾碰撞李某某驾驶粤B0XXXX号小型轿车,导致李某某驾驶的粤B0XXXX号小型轿车再追尾黄某某驾驶的粤AF91362号牌小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申请人弃车逃逸,经多次通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来处理,并对无证驾车造成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民警根据前期取证情况,制作了编号为440114420210015493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2月18日,被申请人民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查资料,认定了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代码1705B)”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同时行政拘留5天和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对其实施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1005B)”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15天和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现场向申请人送达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3945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听取了其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侯某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关于申请人侯某某反映: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不合理,要求撤销。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12月20日22时30分许,申请人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NPXXXX号牌小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下行2447公里12米路段追尾碰撞李某某驾驶粤B0XXXX号小型轿车,导致李某某驾驶的粤B0XXXX号小型轿车再追尾黄某某驾驶的粤AF9XXXX号牌小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申请人弃车逃逸,经多次通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来处理,并对无证驾车造成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由于申请人属于无证驾车造成事故后逃逸的情况,适用上述条例。

  经审核,被申请人认为此《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0日22时30分许,申请人侯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NP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下行2447公里12米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由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号牌为粤BOXXXX的小型轿车,后该粤BOXXXX小型轿车再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由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号牌为粤AF9XXXX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弃车逃逸。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第4401144202100154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依法认定申请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二人无责任。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民警经调查核实,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两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3945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三千五百元,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于2006年7月19日初次领取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01301XXXXXX),有效期为201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事故发生当日,该机动车驾驶证已处于注销状态,申请人也无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记录。

  另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22年2月18日分别向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0611号、310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以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第六十六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但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适用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201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更新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款(即2014修订版本,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瑕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以后工作中应加以改正。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114200023945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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