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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53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14:3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处理结果的告知”的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处理结果的告知”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 2021年12月14号,在:“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 天猫商城开设的“ 某某旗舰店”企业店铺购买了30套考古挖掘玩具套装,订单号:2335990791179959770,共计:1407.5 元(生产厂家: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这个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出厂的考古挖掘玩具套装,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 3C认证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任何 3C认证证书)。

  申请人向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并于收到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经查,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获得相应型号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52202036845。

  申请人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理由如下:

  一、“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提供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52202036845),委托人名称:某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名称:某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收到的产品,在产品的中文标签上,明确标明“制造商/出口方:某某企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并没有标明“某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的

  任何信息。

  因此,“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提供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52202036845),与申请人收到的产品不相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在国家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制造商/出口方:某某企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任何国家强制性产品 3C认证。

  综上所述:“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

  考古挖掘玩具套装,没有取得相对应的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

  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处理结果的告知”的处理结果,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30套考古挖掘玩具套装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该产品制造商标注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遂向被申请人反映。

  2.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XX楼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4MAXXXXX。

  3.经核查,某某公司车间及成品仓库未发现被举报的考古挖掘套装,在该公司产品展示台发现2盒“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经检查该款产品外包装和标签完备,上面标有“出品方/制造商:某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出品方/制造商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道122号丽思广场XXXXX室”;生产厂: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厂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XX楼区;3C认证标志(O007757)),上述产品标签与申请人所购买产品标签不一致。

  4.经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已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1152202036845,发证日期:2021年6月22日。经核查某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销售记录,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8月18日在某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采购45盒“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

  5.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生产的“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人所举报的某某公司生产、销售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挖掘套装”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后续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被申请人依法向其进行了公开。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举报事项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核查期限的规定。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核查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足以认定被举报人某某公司所生产的“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某某公司的销售记录,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家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曾于2021年8月18日在某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采购45盒“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但某某公司寄出时商品标签与展示台一致,后续无法排除经销商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加贴标签的可能。

  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结果,无法排除经销商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加贴标签的可能,但标签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报告》,足以认定某某公司所销售的与申请人从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同款“静态塑胶玩具/挖掘套装”(产品型号:D7247)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人所称的涉诉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管职责。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恳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反映其在天猫店铺“某某旗舰店”(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30套考古挖掘玩具套装(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问题,该产品制造商标注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XX楼区进行检查,发现某某公司有营业执照,在生产车间未发现涉案产品,在产品展示台发现了两盒涉案产品(产品型号:D7247),其外包装盒标签标有“出品方/制造商:某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出品方/制造商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道122号丽思广场XXXXX室”;生产厂:广州某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厂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工业区XX楼区;3C认证标识O007757),该公司提供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2年2月17日,某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系其生产,湖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其采购了45盒涉案产品,发货时贴有中文标签,与申请人举报产品图片中的标签不一致,产品有经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认证及产品安全检查。某某公司同时提交了涉案产品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52202036845,发证日期:2021年6月22日)、检验报告、送货单、销售记录截图、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涉案产品标签等予以佐证。

  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不存在生产未经3C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某公司“考古挖掘玩具套装”的3C认证证书。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某某公司相应型号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52202036845),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查询渠道。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某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涉案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检验报告、送货单、销售记录截图、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涉案产品标签、不予立案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以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2月16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2月22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因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合法有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依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对广州市某某玩具有限公司处理结果的告知”及2022年4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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