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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62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15:0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男,1990年3月出生。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通过12315平台向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书面举报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在从事快手平台经营活动期间,违法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误导消费者等,为佐证申请人因自身权益受损提起举报投诉,举报人随举报信一并提供了广告截图,订单,被举报人在交易平台公示的经营主体信息及被举报人宣称的产品疗效等相关信息。此后被申请人并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据供证据实物核实或比对,便直接于2022年7月20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做出一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该意见称,经核查,涉案产品“某某冷敷凝胶”由山西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号为“晋临械备20XXX3号”。被举报人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有相应的产品备案凭证、检验检测报告等,经检视快手平台某某旗舰店未发现该店有相关视频,某某旗舰店涉案产品的相关宣称也未超出其产品备案的预期用途,与广告批文(晋械广审(文)第24XXXX92号)一致,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相关违法行为,故暂不予立案。经组织调解,被诉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额外赔偿等诉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终止调解。

  由于12315平台的局限性,所以被申请人并未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消费纠纷,也没有对于申请人举报行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等事项做出说明,甚至没有依照行政法学程序正当原则告知申请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但举报人查阅相应法律后,依旧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查阅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请求,可以确定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而回归到复议案件,申请人认为,结合申请人的举报信,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所做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适当;

  从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证据来看,本人的网络广告截图足以证明该广告存在。被申请人称未发现该广告视频,并且没有联系本人取证。

  申请人认为,从程序而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从被申请人在平台做出的答复意见来看,被申请人显然并未履行全面核查的法定义务,既然行政机关基于核查的线索做出“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相关违法行为”的结论,那么很显然该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核查的法定义务,是否向快手平台调取广告内容,是否联系举报人取证,客观上便不能属于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相关违法行为,换而言之被申请人依照该错误的事实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存在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相反,根据行政法学合法行政原则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满足该规定四项内容便应当立案,故申请人认为,在未对事实核查清晰之前,被申请人直接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应由复议机关纠正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投诉举报包含违反广告法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自举报人6月21日投诉举报以来,被申请人在7月20日才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和处理情况,超期违法。

  其次,是关于救济途径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法学程序正当原则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程序得当。被申请人所做出的本案举报投诉答复,并没有在程序性告知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就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而程序错误的行为明显有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证公开,属于应由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快手平台涉嫌未经审核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处罚,赔偿损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某某街8号(地块自编6栋)605室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该公司样品间有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某某冷敷凝胶”产品,该产品备案号为“晋临械备20XXXX03号”,预期用途:适用于痔疮引起的疼痛、充血、肛门瘙痒等不适部位的缓解和辅助治疗。该公司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以及相应的产品备案凭证、检验检测报告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快手平台上的某某旗舰店上展示页面,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视频广告。经查明,该公司确实曾经于2022年6月27日在快手平台上传申请人举报的视频广告,宣传“某某冷敷凝胶”产品,未获得广告审批,但其已自行主动整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处罚。

  对于申请人与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诉求,由于被投诉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十倍赔偿及退款的诉求,其不同意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情况,有举报单及附件(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流转明细截图(证据2)、全国12315平台入口及举报入口截图(证据3)、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4)、《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5)、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据6)、被举报公司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审批公告、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被举报商品生产方营业执照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被举报商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证据8)、被举报商品成品厂方检验报告及痔立克冷敷凝胶技术要求(证据9)、被举报商品加工合同及发票订单(证据10)、被举报商品检测报告及被举报商品销售页面截图(证据11)、申请人举报视频广告后台查看截图(证据12)、被举报公司拒绝调解书(证据1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14)、被举报视频广告光盘(证据15)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我局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我局收到申请人刘某对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后,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三、我局处理举报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7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7月20日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本案对举报人反映涉诉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诉产品,但是未提供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为索赔而购买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明显,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快手平台涉嫌未经审核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依法处罚,赔偿损失。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某街8号(地块自编6栋)605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持有效营业执照,在其样品间有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某某冷敷凝胶”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产品备案号为“晋临械备20XXXX03号”,预期用途:适用于痔疮引起的疼痛、充血、肛门瘙痒等不适部位的缓解和辅助治疗。某某公司提供了进货查验材料及相应的产品备案凭证、检验检测报告等;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某某公司在快手平台上的某某旗舰店上展示页面,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视频广告。被申请人遂向某某公司开具《询问通知书》。

  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的受委托人梁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涉案产品系其销售,并确认2022年6月27日在快手平台发布申请人举报的视频广告,宣传涉案产品,未获得广告审批,但已于2022年7月10日下架。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雅责改〔2022〕954号),责令其改正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同日,某某公司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书》。

  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并于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附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流转明细截图、全国12315平台入口及举报入口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审批公告、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方营业执照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涉案产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涉案产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及痔立克冷敷凝胶技术要求、涉案产品加工合同及发票订单、涉案产品检测报告、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申请人举报视频广告后台查看截图、《拒绝调解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视频广告光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7月12日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又于2022年7月20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某某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宣传内容,未超出产品备案的预期用途,不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但其未经审查擅自在快手平台上发布视频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进行处罚。但被申请人考虑到检查时某某公司已自行主动整改,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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