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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68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15:17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花都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102615号),对本人于2022年3月17日下班途中的受伤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称:

  本人唐某某,是广州花都某公司花XX路驾驶员。2022年3月17日约16时,我正在执行花XX路狮岭汽车站至花都客运站的营运任务,当到达花都客运站后,我收到所属居委的电话,告知我本人的家属穗康码转为黄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我需要马上停班,返回家中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我随即将情况报告主管车队长、 车队长了解情况后告知我返家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我从广州北站总站乘坐公交车至狮岭镇田心路站下车,打算步行至附近的狮岭城充电站取回代步的私家车,当步行至田心路与107国道交界处时,被路边突出的铁丝割伤,由于当时感觉受伤不算严重,尚能勉强活动,因此没有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次日上午感觉伤势加重,随即自行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就医, 经诊断为:1、左膝关节痛:2、左膝关节肿胀;3、痹症。

  本人本次受伤是在下班途中取回代步车辆时受伤,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并不是本人主动去取得伤害,是属于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而受到的客观伤害,因此应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唐某某与第三人广州花都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共同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唐某某为第三人的驾驶员,唐某某于2022年3月17日约16时左右,在执行花XX路营运任务过程中,收到居委会的电话,告知其本人家属穗康码转为黄码。车队长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唐某某马上停班,返回家中居家监测。唐某某乘坐公交车至田心路站下车,步行至附近的狮岭城充电站取回私家车的途中,被路边的铁丝割伤。经医疗治疗诊断为1、左膝关节痛;2、左膝关节肿胀;3、痹症。

  为证明工伤事实,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本人陈述经过、车队长陈述经过、花都X公司更表资料(花X路)和职工IC卡、病历诊断档案等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情况,被申请人查明,唐某某于2022年3月17日约16时左右,因家属穗康码转黄码,需停止工作返回家中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坐公交车到田心路站下车,步行去狮岭城充电站取回私家车。途径田心路与107国道交界处时,不慎被路边铁丝刮伤左膝。因当时疼痛不明显,未及时就医,次日疼痛加重后自行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本案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6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唐某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被铁丝刮伤左膝,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况,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1026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申请人为第三人的驾驶员,2022年3月17日约16时,申请人在执行花XX路营运任务过程中,收到所属居委会的电话,告知其家属穗康码转为黄码。第三人车队长谢某某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告知申请人马上停班,返回家中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后申请人从广州北站总站乘坐公交车至田心路站下车,步行至附近的狮岭城充电站取回私家车的途中,被路边的铁丝割伤。后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左膝关节痛;2、左膝关节肿胀;3、痹症。申请人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本人陈述经过、车队长陈述经过、花都某公司更表资料(花XX路)和职工IC卡、病历诊断档案等材料。

  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2022年3月17日约16时,因申请人家属穗康码转为黄码,申请人需马上停止工作返回家中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当时其从广州北站总站乘坐公交车至狮岭镇田心路站下车到狮岭城充电站取私家车,当步行至田心路与107国道交界处时,其不慎被路边的铁丝割伤左膝。因割伤时感觉受伤不严重,尚能活动,其于次日感觉伤势加重后自行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3月19日将受伤情况告知第三人。

  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2]1026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6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本人陈述经过、车队长陈述经过、花都某公司更表资料(花X路)和职工IC卡、病历诊断档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因家属穗康码转为黄码,需停止工作返回家中居家健康监测,其乘坐公交车至狮岭镇田心路站下车步行至狮岭城充电站取私家车途中,不慎被路边的铁丝割伤左膝,申请人的受伤情况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编号:[2022]1026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编号:[2022]1026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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