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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69号

发布日期:2022-11-09 15:1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村24号,处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了解自身相关信息,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份,其中一份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的发放使用情况”。 2022年7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 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不利于相关信息的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 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望贵单位依法行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刘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本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经查,刘某某的房屋(测量编号HS-PX-0112),证载面积为90㎡,建基面积为90.37㎡,建筑主体为砖混结构,楼高2层,持证人是刘某某父亲(已故)。测量编号HS-PX-0108-1的房屋建基面积为37.11㎡,建筑主体为框架结构,楼高3层,无证,该房屋是由刘某某兄长(非本村户籍)居住(其兄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号:戊5-24,建筑占地面积:90㎡,实为测量编号HS-PX-0112房屋,该房屋门牌为:平西五队新庄四巷3号,并非某村5队24号,其申请公开本人某村5队24号房屋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2022年7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2022年7月7日签收。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公开本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根据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号:戊5-24,建筑占地面积:90㎡,实为测量编号HS-PX-0112房屋,该房屋门牌为:平西五队新庄四巷3号,并非某村5队24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某某提交的《广州市花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房屋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24号所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当天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表中提及的房屋地址内容表述不明确,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其进行补正。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进行了补正,经申请公开的事项补正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村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1.乡镇总体规划;2.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3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补正说明书后,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刘某某其申请公开的“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并于2022年7月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花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单截图、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材料邮寄单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书》、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国邮政送达凭证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说明后,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答复,并于2022年7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申请人进行补正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村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1.乡镇总体规划;2.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3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但被申请人仅就“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5队24号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了答复,对其他申请的信息未予以公开,也未作出相应答复和说明理由,答复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上述规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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