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75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合同、重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
申请人称:
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冒用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信息虚构职务和工程师证件,虚构劳动合同,并为申请人缴纳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劳动合同重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要求依法查处,但被申请人却将该问题作为信访事项予以答复,声称“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并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而事实上,申请人从2022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做出的《答复意见书》中方确认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述的已经超过2年的时效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22年6月29日,汤某某(即申请人的配偶)通过网上信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其配偶是刘某某,夫妻二人居住在重庆市,刘某某在重庆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高级工程师、技术部部长。花都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擅自利用刘某某的个人信息为其缴交社保,涉嫌虚构劳动合同等问题。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受理汤某某的信访,并于当天将花人社信访告字〔2022〕366号《受理告知书》送达汤某某。经核查,被申请人发现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2月共5个月为申请人刘某某缴交社保,汤某某反映的情况距今已超2年。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于当天送达汤某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本案中,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为刘某某缴交社保的最后时间在2019年2月,距今已有3年多,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不再查处前述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9日,汤某某通过信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其配偶刘某某即申请人涉嫌被虚构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的问题。涉案信访件述称,申请人及其妻汤某某居住在重庆市,申请人在职单位是重庆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务是高级工程师、技术部部长。申请人一直未在花都区工作,但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利用其登记的劳动关系信息进行缴交社保,现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劳动合同等问题。
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汤某某反映的涉案信访件,并于7月8日将花人社信访告字〔2022〕366号《受理告知书》送达给了汤某某。
经查,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5个月为申请人缴交了社保,汤某某反映的情况距今已超2年。
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于7月8日送达给了汤某某。
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花都区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花人社信访告字〔2022〕366号《受理告知书》、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及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涉案反映的申请人涉嫌被虚构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LX4401142022062963666),经查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5个月为申请人缴交了社保,缴交社保的最后时间为2019年2月,距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访投诉事项已超过2年,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此之前已经发现了申请人信访投诉之行为,所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再查处,合法有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花人社信访复函〔2022〕366号《关于汤小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