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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80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16:0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7月11日、7月1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冒用他人信息虚构职务和工程师证件等问题。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 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信息虚构职务和工程师证件及其后续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要求查处,但被申请人仅对该公司2016年6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许可时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未对申请人要求的就“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相关资料中,是否存在该公司冒用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同时,即使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已于2020年1月注销,但不代表该公司已经注销,且被申请人的针对该公司的相关工作见证材料,不足以合理排除该公司可能将申请人的工程师证书用于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相关工作,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提供该公司注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时的相关申报材料中是否包括申请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根据柏某(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电梯服务中心负责人〉跟刘某(刘某某儿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多处可证明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资质到期了差二、三个职称证,柏某邮寄到公司,卢某英到2019年3月停止给刘某某重复缴纳社保后,于2019年4月由广州寄给重庆柏某(顺丰快递单号:465860753513),因此该公司用刘某某的技术资质才通过了资质评审,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人事负责卢某英跟刘某某的聊天记录也能印证柏某所说的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用技术员资质支出费用的技术资质商业中介提供费用支出金额2000元至3000元不等,有技术资质人员到现场和像刘某某这类购买了社保不到场的虚构技术资质。特别是同一案件两次处理决定书都没有正确告知复查、复议的方式方法且曾用名都是错的,见两次收到的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经调查,未发现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刘某某技术资质通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评审。

  某某工程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许可证有效期间,不需要再进行许可评审,某某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6日递交材料申请许可变更(注销),许可机关收取材料包括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声明文件、《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授权书,无需收取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许可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通告注销该公司许可。而申请人提出某某工程公司“涉嫌冒用他人信息”情况发生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因此不存在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刘某某的技术资质才通过资质评审的情况。

  2、经调查,未发现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刘某某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用于证后监管的佐证材料。

  经查询执法记录,被申请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于2018年9月10日对某某工程公司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具备与生产许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被申请人现场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11月7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完成整改,被申请人遂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于2019年2月26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调查处理期间,被申请人在调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2018年10月的单位职工参保证明中有刘某某,且发现一份甲乙双方分别是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刘某某的劳动合同,但是某某工程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师等相关技术人员名单并没有刘某某,也从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刘某某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任何工作见证材料作为证后检查的整改材料,被申请人也没有将刘某某及其相应资质作为生产许可的条件要素。当时案件处理表明,某某工程公司并未利用刘某某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用于证后监管的问题整改工作。

  3、未发现某某工程公司利用刘某某名义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工作。

  根据目前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办事指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无需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个人文件,仅需提供告知表、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证件等,即某某工程公司开展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无需用到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个人文件。被申请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了某某工程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办理过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手续记录,在某某工程公司的告知表信息中亦无刘某某,目前某某工程公司在职员工仅3人,该公司自2019年3月22日后,再无在广州地区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告知手续。

  4、本着依法履职、为民服务的原则,为进一步查明刘某某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是否被某某工程公司用于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等相关用途,被申请人对某某工程公司的100%持股股东广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电梯公司)一并进行调查,对某某电梯公司的制造许可申请材料、证后监督检查整改材料进行调阅,均无发现刘某某的有关资料。

  二、被申请人核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于2022年7月11日、7月18日答复其处理情况(第二次答复为申请人要求答复书中增加曾用名而作出),程序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办理期限的规定。

  2.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对某某工程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证书用于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评审、特种设备生产相关工作等进行了核查,经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无法作为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

  3.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资质评审,是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换证鉴定评审,每四年一次,某某工程公司《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许可证有效期间,不需要再进行许可评审,某某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6日递交材料申请许可变更(注销),注销手续无需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申请人所称的冒用其证书用于资质评审、许可证注销与我局核查事实不符。

  二、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针对该信访答复并无行政复议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请求权来源于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需具有利害关系。而申请人信访事项及复议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工程公司进行查处,与申请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对某某工程公司进行处罚,不会减损申请人权利,亦不会增加其义务,因次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信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核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的配偶汤小姐致电信访反映申请人刘某某在花都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存在重复缴交社保的情况,要求查处花都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社保重缴情况、涉嫌虚构许可证、取消虚构的工程师技术许可证资等相关问题。

  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配偶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对该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经调查显示,花都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全称为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其于2016年6月24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发证单位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20年1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注销某某工程公司特种设备许可证。被申请人查阅了2018年、2019年的某某工程公司相关监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记录,无发现使用申请人身份职称信息的行为。2022年8月11日,某某工程公司出具《关于刘某某投诉其个人证件被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挪用的情况说明》,载明经该司自查,从未利用过刘某某个人的证件(毕业证、职称证)办理过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任何业务。

  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于作出《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于2022年7月18日更正《处理意见书》,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投诉事项。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理意见书》,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信访复查,该办受理了申请人信访复查申请,并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关于刘某某、汤某某复查事项的处理意见》(花府信访复查〔2022〕103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以上事实有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注销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特种设备许可证的通告截图、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记录及证据提取单、广州市特种设备业务系统对广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告知查询结果列表、花都区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告知书(SHSJ20XXX26)、关于征求刘某某等复查事项参考意见的函、关于刘某某、汤世敏复查事项的处理意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特别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投诉反映相关诉求,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信访事项后,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书》,向区信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信访机关受理了申请人信访复查申请,并出具了信访复查意见,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已得到充分保障。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质上仍是不服上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在信访机关已受理信访复查并作出复查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另行受理及审查针对该《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的复议申请,属重复处理。且信访机关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已明确撤销涉案《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申请对该《处理意见书》(SHSJ20XXX26)进行复议审查已无事实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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