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81号

发布日期:2022-09-23 16:0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卢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916837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在作出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之前同样路线行驶未有一次提醒说不能逆行;2.执法标准不一,同一现场不同时间点,处理方法不一致,没有执法标准,看心情办事?3.人行道上慢速骑行,不同路段要求不一。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8月16日8时,被申请人民警刘某某、董某某根据勤务安排,在花都区公益路出紫薇路北33米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该路段,于是将其截停并向驾驶员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该驾驶员提供的姓名并使用移动警务设备的查询功能,经公安网查询核实:该车驾驶员叫卢某某,男,广州花都人。

  民警检查核实了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卢某某的身份后,确定驾驶员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的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之规定,对驾驶员卢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开具编号为440114169168373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50元,驾驶人卢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关于申请人提出以下问题:1.在开处罚前未告知义务,之前行驶未有提醒,不能直接处罚;2.处罚标准不一;

  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1、我省公安厅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出台了首次违法警告的十种适用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于首次违法警告的适用情况。经查执法视频,执勤民警在截停申请人的时候,已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

  2、经核,我单位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均实行统一的处罚方式。

  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现场民警在该案件的执勤中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当,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6日8时44分许,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出紫薇路北33米路段(即人民公园靠公益路附近路段,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申请人卢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沿着涉案路段东侧路面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被申请人执勤人员遂依法将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截停。在核实申请人身份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向申请人明确指出其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在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场向申请人开具编号:44011416916837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卢某某签收上述处罚决定书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涉案现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执勤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9168373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