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88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516645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前方大货车遮挡视线及红绿灯时间太短,红绿灯时间总共才十几秒。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8月14日16时14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BFUXXXX号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通过花都区山前大道与盘古北路交叉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标识的规定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冯某某于2022年8月17日在线上交管系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关于“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100元,记0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冯某某反映:当时前车遮挡了视线及绿灯时间太短,要求撤销处罚。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民警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编号为44011414516645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照片,发现该车进入路口前,该信号灯为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粤BFUXXXX号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驶入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履行驾驶员的注意义务,确保在信号灯指示下安全通行。申请人冯某某通过该路口前,在未确定交通信号灯情况贸然通行,该行为具有危险性,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处罚。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4516645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4日16时14分许,一辆悬挂粤BFUXXXX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统称“涉案车辆”)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花都区山前大道与盘古北路交叉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在该路口由东往西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亮红灯时停在该路口停止线以内,即越停车线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被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冯某某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 APP”)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缴纳了100元罚款后该平台自动生成编号:44011414516645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凭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C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涉案时间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涉案路口时,前车是一辆牌号为粤ADT001的货车,两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在前车直行通过涉案路口时,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已由绿色转为为红色,此时涉案车辆仍在涉案路口停止线以外,但申请人仍继续向前行驶,驶至路口中间才停车等候,后在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色时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向左转弯驶离涉案路口。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前车遮挡及红绿灯时间太短导致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主张,申请人作为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遇到前车阻挡其视线的情况下,应保持车辆之间必要的距离,确保视线清晰,审慎驾驶,以便确认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是否具备允许正常通行的条件。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516645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