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99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违法。
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申请人称:
复议原因一:
(1)关于权利稳定性问题。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是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获得,自取得之日起就依法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应具有权利稳定性,不因他人申诉控辩而随意改变。
(2)双方登记机关不同。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后文中出现该公司名称一律简称某某)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登记机关是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方登记机关不同,相互之间不会造成影响,登记机关相同才是企业名称争议异议基础要素。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第十七条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即在登记机关相同的大前提下,规定才能成立,但两个公司很明确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
(3)通知书中对于此次行政处理的理由提到:“2、申请人和某某,虽企业字号部分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白云公司的企业字号系“某某”,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系“某某”,“虽企业字号部分相同,经营范围不同”。
“两企业经营范围中重合的部分相同”即理解为经营范围有部分相同。申请人经营范围“电力金具制造;防雷设备制造;绝缘制品制造;光纤、光缆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批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等”;白云公司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更广,并且涵盖了白云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两个独立的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部分相同,申请人认为是合理范畴,对于用这个理由作为判断依据,被申请人表示存疑。
复议原因二:
(1)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从注册至今已经变更了三次企业名称。对于字号法律法规上有严格的审核要求:1、延续性;2、唯一性;3、一致性,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多次变更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对于字号的三个审核要求。且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获得该字号,也从未申请注册“人民”和“广州人民电缆”的商标。更没有获得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产品等。
(2)在广东省市场上民营企业使用“人民”字号的企业数不胜数,比如广州市人民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电机有限公司、广东人民电缆有限公司、深圳人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深圳人民电器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人民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等。这些公司中不乏上市的集团公司,且资质相对白云公司而言,更具备使用“人民”二字资格,如果“人民”字号是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专用名称,那以上的企业又该使用什么字号?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支持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与法有据。
被申请人2022年1月收到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电缆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公司名称中使用“某某”字样,造成了消费者误认,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了《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于2022年2月20日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回复的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
经调查,申请人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6日,投资人为翁某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队XX号;经营范围:电力金具制造;防雷设备制造;绝缘制品制造;光纤、光缆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批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投资人为周某耀、周某东。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XX路XX号;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
某某电缆公司从业经营三十余年,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被市场认可、被公众熟知。1990年申请注册商标“普星”,生产的多种产品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公司名称字号“某某”与某某电缆公司存在相同字号“人民”,同时,还与后者1990年注册的商标“普星”相同,并且涵盖了某某电缆公司经营范围,因此可能使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规定,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于7月1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委托人。
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
(一) 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已在电缆行业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0年注册“普星”商标,销售“普星”牌电线电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的规定,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是广州市白云、字号是人民、行业是电缆、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而申请人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称行政区划是广州、字号是“某某”、行业是电线电缆、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因此,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中“某某”字号包含了“普星”和“人民”两个词,刚好是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产品的注册商标与字号的组合,且企业名称中行业“电线电缆”也与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名称中行业“电缆”基本一致,行政区域也都在广州,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因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无不妥。
(二)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注册以来,多次变更企业名称,但其字号“人民”一直都没有变更,只是由于广州市内行政区域的变革、组织形式的不同,变更了企业名称。申请人称有众多企业使用“人民”字号名称,被申请人认为其他企业是否使用“人民”字号,与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名称属于不适宜名称无直接逻辑关系,不能以其他企业使用“人民”字号名称推导申请人属于正当合法使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企业名争议事项进行了处理。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
一、维护企业名称权利稳定性的前提是合法合规。
我司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专注电线电缆生产,“人民”是我司企业名称的字号,“普星”是我司于1990年注册在电线电缆类(第九类)的商标。“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用我司企业名称字号“人民”和商标“普星”的组合“某某”用于其企业名称字号,且行业与我司相同,显然,其目的迢然若揭,就是搭我司的便车。我司认为其存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情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向“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企业名称,具体事实与理由、证据见我司向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名称,不能以维护名称权利稳定性规避其违法行为。
二、登记机关不同并不能消除“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存在“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情形,更不能豁免其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及予纠正的规定。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列举的企业名称禁止情形并不以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为前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也不以同一登记机关为前提!
2.我司因住所及生产场地在白云区的某某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在住所所在地的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住所在花都区而在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但都同属广州市这一行政区划,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不适宜的名称予以纠正,与二个公司的登记机关不同不具逻辑关系。
三、关于我司名称使用及变更的情况说明
我司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907440503,下称我司)的前身是“广州市某某人民电器电线设备厂”,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现公司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某某路XX号。我司成立之初,因生产场所在荔湾区,且主要是生产电线电器,故名称为“广州市某某人民电器电线设备厂”;因主营业务调整,于1989年10月5日将名称变更为“广州市某某区人民电线电器设备厂”;2000年6月14日,我司因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将厂房搬迁到白云区石井镇某某路某某街(现住所),名称因住所和登记机关的变更而变为“广州市某某区人民电线电器设备厂”;2004年5月21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改制为有限公司,故名称亦变更为现名(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从以上我司的名称使用历史沿革来看,“广州市荔湾”、“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均是行政区划名称,“人民”是字号,且一直没有变更,“电器电线设备”、“电线电器设备”、“电缆”均是行业表述,“厂”和“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我司成立时,《公司法》尚未颁布实施,加上业务以生产“电器电线”为主,故名称的组织形式叫“厂”。
四、其他补充情况
1.我司在向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同时,也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与该司有关联的“广东人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情况见我司的《申请书》)的登记机关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广东人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关于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名称争议事项的复函》回复我司,均认定上述二司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2.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广东人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注册登记自己的企业名称、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广东人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第三人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某某”字号,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犯其企业名称专用权,请求被申请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并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于2022年2月20日送达给申请人;后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
经调查,申请人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翁某某,住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某队,企业名称字号为“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金具制造;防雷设备制造;绝缘制品制造;光纤、光缆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批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等。
经核实,第三人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 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XX路XX号,企业名称字号为“人民”,且于1990年注册了“普星”商标。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制造。第三人生产的多种电线、电缆产品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获得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计量合格企业》、中国互联网中心颁发的《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等荣誉证书。
基于上述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认为申请人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称字号“某某”与第三人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存在相同字号“人民”,同时,还与第三人1990年注册的商标“普星”相同,并且涵盖了第三人经营范围,因此可能使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规定,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以上事实有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关于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第三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普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计量合格企业》证书、中国互联网中心颁发的《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证书等其他申请材料、第三人《营业执照》、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答辩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具有处理涉案企业名称争议的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受理第三人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的函》,并于2022年2月20日送达给申请人,在2022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争议异议材料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广州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为“某某”,行业是电线电缆;第三人广州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为“人民”,并于1990年注册“普星”商标,行业是电缆,其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在电线电缆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与其他产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和第十一条第(八)项:“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之规定,申请人使用“某某”字号并从事电线电缆行业,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与第三人的产品、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作出责令申请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违法并撤销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区名责字〔2022〕第2号《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