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04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4627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8月25日上午10:50左右,本人驾驶别克型小汽车在红棉大道一号靠近粤铁工程构建有限公司出发,自北向南返回番禺。行驶过程跟随一辆大型货车一路前行,一路上无闯红灯的违章行为。直到八月三十一号上午同事通知我驾驶的粤A6XXXX在花都区红棉大道同迎宾路交叉路口有冲红灯的违章行为。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租车公司的队长,向他要违章照片,同时回想当天的行车路线,隐约中经过一个路口,但没有看到有红灯。可能当时是大货车挡住了没有发现。当时印象中离大货车的距离有十米左右。由于我开的是小轿车,视线不是很高,前方又有一台大车,没有看到红灯便一路跟随大车前行导致此次违章。
本人是一名转业军人,不管是使用私家车还是单位车,近20年来最多是超速行驶或违章停放,再无其他恶性违章行为,本人近20年的违章处罚12123 APP可查。
请求撤销处罚理由:1.红绿灯的位置设置不合理。红棉大道同迎宾路交叉口较宽,路口北侧与路口南侧红灯的距离比较远。发现红灯的几率很少。加上当天我车前方有台货车,我更加难以发现红灯;2.红灯的高度不合理。红棉大道为南北主要干道,车流量比较大,再加上路口较宽,斑马线同红灯处较远,这也是难以发现的主要原因。
本人深知交通法的严肃性,同时也深知闯红灯可造成的严重后果。单位也会对我们使用公司车辆人员每月召开交通安全学习同时也吸取事故中的教训。本人真的不是有意闯红灯,请给本人一次机会,谢谢。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8月25日11时11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6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迎宾大道与红棉大道交叉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图一)。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孟某某于2022年9月6日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孟某某反映:其主要反映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导致其驾驶车辆违章。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经核,申请人反映的信号灯不存在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路段设置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履行驾驶员的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在通过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应该确保清楚知悉信号灯情况再通行,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应当处罚。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446275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25日11时11分许,一辆悬挂粤A6XXXX的白色小型轿车北向南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花都区迎宾大道与红棉大道交叉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在该信号灯显示为红色时仍直行通过该路口,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通行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申请人孟某某通过网络处理该违法行为后,于2022年9月6日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打印编号:44011415044627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涉案时间涉案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C1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在涉案时间沿着涉案路口直行车道北向南时行驶,前车是一辆车辆牌号为粤APXXXX货车,两车保持一定车距。涉案路口(北向南)的前上方设置有显示“左向行驶”、“直向行驶”、“右向行驶”三个方向的交通信号灯,该交通信号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该货车快速直行通过涉案路口时,涉案路口的三个方向的交通信号灯已由黄灯转为红灯,此时其左侧车道的车辆已停止行驶,涉案车辆没有停车仍直行通过涉案路口。
以上事实有执勤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另记分6分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涉案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和因前车遮挡导致闯红灯的主张,根据申请人陈述内容,其本人是一名具有近20年驾驶经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其在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以及遇有前车遮挡无法看清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行车,应在确认涉案路口是否具备正常通行的条件下直行通过,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4627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