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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33号

发布日期:2022-12-09 15:5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商家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在某某蛋糕店购买了蛋糕发现问题后,同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商家非法使用金箔,使用金箔装饰蛋糕。

  申请人认为蛋糕里边非法添加金箔,给朋友买的蛋糕吃了后,朋友一看里边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商家涉及非法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金箔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使用,该标准为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强制标准,所以,金箔不能使用,对于此案件该局存在包庇行为。

  按照非法添加条例,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所得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登记的投诉举报线索,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某某生日蛋糕”销售的蛋糕涉嫌违法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对被举报人处罚。

  2.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某某生日蛋糕”所在地:花都区某某路某某居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该店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烘焙蛋糕店,现场未发现涉投诉举报产品。经调查,该店从事的是个性化蛋糕定制服务,根据客户的要求制作蛋糕。该店确认了其根据申请人定制蛋糕的要求,售出了被投诉举报蛋糕的事实,并提供了申请人定制蛋糕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申请人向该店提交了一款表面装饰有金箔纸的蛋糕图案,并询问该店制作的蛋糕是否能与图片一致,后续申请人取得蛋糕后与店家沟通蛋糕上金箔纸的情况,该店告知其金箔纸为装饰品,是非食用物质。

  3.由于涉投诉举报蛋糕仅在表面用少量金箔纸进行装饰,并未使用金箔粉等非食用物质加入到蛋糕内,且该店在申请人后续询问时已告知其属于装饰品、食用前应去除的情况。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烘焙蛋糕店在销售蛋糕时未告知消费者金箔纸属于装饰物的情况,而是销售后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属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不予立案处罚。

  4.由于被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终止调解申请书》,表示愿意其与申请人的消费纠纷愿意作退款处理,无法满足申请人其他赔偿要求,申请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5.我局于7月2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并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结果和终止调解的情况。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并及时答复,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答复期限的规定。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异议没有理由和依据。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烘焙蛋糕店根据客户定制要求制作并销售的蛋糕表面装饰有少量金箔纸,其未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金箔纸为装饰品的情况。我局根据调查情况对被投诉举报人责令改正并不予立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3.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举报人的书面申请终止消费纠纷的调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调解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调查,依法收集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处理情况,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

  本案举报人反映涉诉产品涉嫌违法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退赔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诉产品,但是未提供权利收到侵害的证据,且该产品为申请人主动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定制,其为索赔而购买,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明显,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交的投诉举报线索(事项编号:032207211056167170101),反映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烘培蛋糕店(以下简称某某蛋糕店)购买的蛋糕(以下称涉案蛋糕)含有金箔,存在非法使用金箔装饰蛋糕的问题,请求查处被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律进行补偿。

  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某某路XX号铺现场检查,其出示了有效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主要从事生日蛋糕制作,现场未发现涉案蛋糕存货及其装饰金箔添加剂。被投诉举报人核实了申请人的订单情况,称涉案蛋糕是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有金箔饰品的蛋糕图片样板定制的,蛋糕表面使用的金箔是其从淘宝网店购买,并提供了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生产原料的进货凭证以及购买金箔的凭证。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再次对现场检查事实进行确认。

  鉴于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裕责字[2022]A025号),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某某蛋糕店立即改正、停止销售含有金箔装饰蛋糕。同时,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蛋糕表面使用金箔装饰的情况说明》、《终止调解申请书》,表示愿意对申请人的消费纠纷作退款处理,无法满足申请人其他赔偿要求,申请终止调解。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某某蛋糕店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遂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7月27日致电申请人告知其上述处理结果,同时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馈具体情况。

  以上事实有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穗12345转字第032207211056167170101、032207211056167170102号)、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涉案蛋糕的相关订单情况与聊天记录、被投诉举报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蛋糕表面使用金箔装饰的情况说明》、《终止调解申请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馈详情、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依法于2022年7月25日现场核查,在核查处理过程中,由于被投诉举报人申请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致电申请人和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定制样式制作并销售在表面使用少量金箔纸进行装饰的涉案蛋糕,其未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即申请人金箔纸为蛋糕装饰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但在申请人后续询问时被投诉举报人已告知其该金箔纸属于装饰品、食用前应去除的情况,结合被投诉举报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等因素,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对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投诉事项(编号:032207211056167170101)作出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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