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363号
申请人李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你举报广州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广州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反映其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回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同日作出“经调查,被诉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合格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本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反馈举报人”的结案反馈。申请人对上述结案反馈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线索,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其作用在于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直接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答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