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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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穗综花处罚字〔2022〕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你单位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本府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查,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收到并知悉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2年9月5日,与本府向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实的情况一致。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即2022年11月4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提出申请,已超过复议期限。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