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454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2〕花司不受字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员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
“1、申请人的广东信访局2022-12-07反映的问题办理时间:2022-12-08 由花都区信访局至花都区司法局。根据国家信访条例15天内告知是否受理,在2022年12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通过顺丰快递同城花费原价20元实际支付了14元单号SFXXXX50689XXXX给我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非常感动。但是发现了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作为花都司法局自己都不懂法还叫司法局?我查了一下花都区司法局职能:(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担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承担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组织开展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能。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理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指导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的法律顾问工作。(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责;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依法治理、法治创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协助市司法局开展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管理律师、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六)指导、监督、管理、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七)指导、监督本系统负责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八)负责规划、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管理、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十)职能转变。1.加强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审核和法制协调,推进律师从业行为监管方式创新,健全监管标准和信用等制度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2.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电话热线和实体平台基础,建成覆盖全区、事项齐全、共融互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打造覆盖城乡的‘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
看起来我总结就是法治宣传等,但是实际其他部门我不知道我不敢说,目前这个给我看到事实就是自己都是违反法律法规,邮政法写的很清楚是不能使用邮政以外的公司邮寄公文,自己却违反法律法规,你们最多也有内部整顿,最终害人害这个帮你送的人。我说个同类案件是番禺区税务局也是如此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答复意见书以及受理告知书,还是2次。最后据我知道的小道消息他们把那个寄的人辞退了,但是收件快递员可惨了,公司要求如果处罚5w到10w下来要求该工作人员支付并辞退他。被申请人也是如此,也是害人害己,明显就是渎职,无视法律法规。我心都很疼为这个快递员。综上所诉,要求确认其违法事实并对渎职问题依法处罚处理。”
2023年2月2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补充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行为无视中国邮政法是基础法律以及法律地位,以及被申请人违反宪法第5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按照被申请人在答复书解释的话,答复内容完全搞笑的,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行申475号以及(2019)皖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均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使用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送达程序也是违法的。并在此项规定属国家邮政部门对于邮政快递行业的经营范围的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顺丰公司邮寄了国家机关公文,也不必然导致送达行为无效。邮政法是不是国家邮政部门制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跟刑法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同等地位。因此被申请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不融。还说参照,申请人还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行申475号以及(2019)皖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的所谓的即使顺丰公司邮寄了国家机关公文,也不必然导致送达行为无效。现在就必然导致都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发布的法律,高级法院都认可。
2.被申请人的第二段解释就是跟本案也没有关系。
3.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无视我申请复议内容,申请人要求花都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的信息安全,具体行为违反邮政法,使用非邮政快递运输我的公文这个就是具体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已作出受理,被申请人再说什么也无法狡辩。基于公民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我方在2023年2月2日基于民法典第5条到11条正式作出决定退回作为拒收回应。
4.申请人复议请求作出补充以及增加:被申请人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申请人的文件安全,要求复议机关确认该违法行为,并承担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等相关利益费用,目前计算是30多由于需要补充答复书内容因此增加相关费用。
5.被申请人作出邮寄我的公文就是具体行为,不使用合法的邮寄邮政公司邮寄就是违法的。法治原则,公民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机关法无允许不可为。
真正合法的邮寄送达方式就是使用EMS特快专递以及下属的邮政其他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花都区信访局转来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于2022年12月21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2〕花司不受字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对我局的信访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申请人既然选择通过信访途径表达诉求,申请人对我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应请求信访复查。
另,申请人实际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其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我局邮寄《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方式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文书,该文书合法有效,我局的行为没有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我局作出涉案告知书仅是一种告知、答复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不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认为我局使用快递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没有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且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不必然导致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效,不影响申请人实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以上事实有我局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花司不受字4号)、《送达回证》(〔2022〕花司不受字4号)、快递订单截图、信访系统截图等物证照片,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花司不受字4号)、快递单等证据为证。
二、我局作出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正在或者已经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重复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涉案信访诉求已被广州市政府导入相应程序处理,我局对申请人的涉案信访诉求做出不予受理告知。
以上事实有我局提供的《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答复通知书》(穗府行复〔2022〕2995号)等证据为证。
三、我局送达涉案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此项规定属国家邮政部门对于邮政快递行业的经营范围的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顺丰公司邮寄了国家机关公文,也不必然导致送达行为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等关于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21日18:44分签收了文书,我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其他重大明显违法,这个送达是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送达申请人的文书是合法有效的,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局向申请人做出〔2022〕花司不受字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通过快递送达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的形式投诉花都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广州市花都区信访局转来的投诉材料后,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花司不受字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2022年12月21日通过顺丰同城快递的方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当天收到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后,认为申请人送达方式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访系统截图、〔2022〕花司不受字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快递订单详情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议行政行为之间需有利害关系,否则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未对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仅认为被申请人采用顺丰同城快递的方式送达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参照(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中关于“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被申请人送达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是其处理申请人网上信访求决事项的其中一个环节,属于信访程序行为,送达环节依附于整个信访处理行为,并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增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实际上也已及时收到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其权利义务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综上,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信访事项的相关行为不服的,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抄告:广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