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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408号

发布日期:2023-01-25 14:1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立案调查案件事实。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7日晚,我亲自前往花山派出所签收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详见本申请的附件。并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所以于2022年11月9日下午,我继续亲自前往花都区公安分局提交本复议申请书,但当我到达花城路后,得知花都区公安分局的所在地新华路已划为疫情封控区,防控工作人员告诉我,只许进,不许出,所以11月9日下午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我暂无法亲自提交本申请书。直至11月13日,还没有解封,所以于2022年11月13日用EMS邮寄的方式提交本申请书。

  2022年10月24日,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花山派出所的曹所长寄了报警函,详情见本申请的附件(包括电子U盘一个和附件材料等),但我在寄的时候并不抱任何的希望,但令我完全想不到的是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我就接到花山派出所刘警官的电话通知,我们约定了当天下午在花山派出所见,在当天下午16时左右,我再次接到刘警官的电话,询问我到了没,我回答说,在路上,快到了。到了派出所后,立即就有警官亲自把我带上了二楼的工作间,警官拿了一把椅子给我,在一台电脑旁坐下,并告诉我刘警官很快就到,在办公室中,我见到了多位干警认真勤奋的身影,他们的敬业专业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很快,我就见到了刘警官,刘警官对我说,你寄的函所领导很重视,但这段时间由于抗疫工作的需要,占用了大量的警力和人手,所以延迟了和你做笔录的时间,请理解。接着,刘警官认真地和我做了笔录,也作了多次修改,并且是百分之一百地按照我的意愿进行修改,修改完后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期间,刘警官问我,还有没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我回答,我一直在取证中,但是很困难,并出示了一份当天取证的证据,刘警官说,这份证据是与本案无关的,但我本人是不同意刘警官对那份证据的意见的,既然那份证据是与本案无关,所以当天我就暂没有提交。

  当我离开办公室的时候,已过下午18时的下班时间,天已黑,我见到一个个干警逐渐地离开了办公室,但我所知道的是,他们根本就不是下班回家,而是奔赴抗疫的第一线。刘警官拿起空饭盒,把我送下了楼,直送到大门口, 但我所知道的是,他去食堂吃完饭后,根本就不是下班回家,也是奔赴抗疫的第一线。在寄报警函给花山派出所之前,我也曾两次亲自到达花山派出所,当值的警官也非常热情地接待了我,并耐心详细地给了我专业的意见和指引,尽管当时在大厅中还有较多的当事人在轮候,大厅中的值班律师也详尽地和当事人作法律的讲解和解释,当然也包括我,每一点一滴,干警们都在尽职尽责。使我想起了一句话“今天我们的岁月静好,是有人用负重前行换来的!”花山所的干警们就是那些负重前行的人。

  我的报警经历,是干警们日常海量工作的点滴,是新时代干警们执业敬业和风貌的一个缩影!在此,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名义,向曹所长、刘警官、当值警官和律师,向共和国每一位奋斗在第一线的人民警察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以一个公民的角度,以一个当事人的视角,就公安机关不予调查本案的事情,深入坦诚地发表我本人的意见。作为普通公民,我没有调查权,没有立案权,没有侦查权,也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公权力,所以我才去请求公安机关去解决问题,公安机关的介入调查是最高效和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提交复议申请,并不是与任何人过不去,也根本没有这个出发点和初衷,只是想解决问题。以我本人的名义去调查了解还原事实的真相,是非常困难的,被报警人是完全不会理我的,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不会配合的,在现实中根本就行不通。以我本人的名义去取证,在过去的取证现实中也证明了,虽然取得了很少量的证据,取证的能力也极为受限。法不向不法让步,所谓法,就是查明事实之真相,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谓不法,就是虚构和捏造事实,来进行人身攻击,并且通过虚构和捏造事实来实现被报警人的不法目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多次给法院寄函和相关申请书,但至今无果,至少已经提交了申请的律师调查令是明确不予批准了,详见本申请的附件。查明事实之真相,是法院最根本和最原始的任务,也是法定职责,但在本案中,却比登天还难,所以我唯有穷尽努力!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交本复议申请,就是穷尽努力的途径和方法之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报警事项,该事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申请人徐某某于2022年11月03日16时许向被申请人以求助咨询方式报警称:其同胞兄弟徐某然及钟某某在徐某某父母遗产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案的庭审中涉嫌捏造事实。被申请人当日依法受理报警后,结合申请人报警笔录和提供的庭审视频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第三人钟某某作为该案被告(徐某然)的证人出庭陈述,并根据法官的询问作出相应回答,对于其作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即便申请人所报称的证人在出庭作证中捏造事实行为属实,其所扰乱的是民事诉讼法庭秩序,不属于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该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11月3日对该警情作出《不予调查的处理告知书》,11月7日将该不予调查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名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视听资料、书证等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报警后,对报警人进行询问,并将该警情内容以报案笔录和受理报警登记表形式予以登记。后经被申请人查明认定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因此,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不予调查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3日16时许,申请人徐某某到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反映徐某然、钟某某在关于徐某某父母遗产继承官司中捏造事实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接报后进行及时调查。经被申请人民警核查,申请人徐某某与第三人徐某然是兄弟关系,二人因其父母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作为原告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提起案号为(2022)粤0114民初XXXX号的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以下简称“涉案诉讼案件”),第三人钟某某是该涉案诉讼案件被告方的证人。区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徐某某的法定继承纠纷起诉,并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8月2日、9月5日向申请人徐某某送达《传票》,依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6月16日14时30分、8月16日14时30分、9月21日16时到花山第2法庭开庭。

  另查,根据申请人陈述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告方徐某然于2022年8月16日庭审过程中通过虚构和捏造相关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认为第三人钟某某于2022年9月21日的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其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属于虚构和捏造的事实,认为该二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向涉案诉讼案件的法官提出异议无果后遂向被申请人报警处理。

  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涉案报警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于当日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2022年11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2022)粤0114民初XXX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3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申请人徐某某认为第三人徐某然、证人钟某某涉嫌在其父母遗产继承民事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虚构和捏造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遂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徐某某的报警事项,属于涉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管辖范围的报警事项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其报警事项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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