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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453号

发布日期:2023-02-07 14:2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527237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27日晚10时左右,家中厕所消毒液意外掉落,大量消毒液喷入妻子眼睛,致使其右眼产生剧烈疼痛和灼烧,用大量水冲洗后,症状依然不减轻,随后紧急驾车就医,本计划到建设北路社区医院就诊,因其关门,后驾驶到中医院就诊。就医途中本人已经报警告知紧急情况,因当时花都疫情严峻,时间较晚,路上车辆不多,妻子眼睛剧痛,本人担心其眼睛失明,产生巨大不良后果,为了及时送其就医,故本人在保证安全驾驶的基础上,在建设北路办证大厅路口闯了红灯。

  申请撤销的理由: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2.当时情况确实紧急,因不知道消毒水成分,担心延误就医导致眼睛失明;3.当时是夜间10时左右,加之疫情封控期间,路上车辆、行人极少,本人在保证驾驶安全的基础上作出上述行为;4.就医途中已同时报警,值班民警告知事后可将急诊等相关材料送相关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11月27日22时02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HZ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花城街道建设北路办证大厅路口(北往南)时,违反北往东方向指示信号灯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该车复议申请人陈某某于2022年12月21日在交通违法处理网络平台进行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陈某某反映: 1.情况确实紧急,因不知道消 毒水成分,担心延误就医,现申请撤销违法行为; 3.当时是夜间10时,加之疫情期间,本人在保证安全驾驶基础上产生违章; 3.就医途中已同时报警,值班民警告知事后可将急诊等相关材料送相关部门处理。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粤HZ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红灯亮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符合处罚规定,应当处罚;2.经核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该情况未达危及生命。相较于被救助人的伤情,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而将驾驶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置于更高的危险系数;3.经核,申请人违法时间为疫情攻坚期,存在部分市民以发热症状紧急就医为由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为规范交通通行秩序,避免发生次生危险,被申请人不赞成市民以一般情况下紧急就医的理由违反交通信号灯。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440114145272377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27日22时02分许,一辆悬挂粤HZ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以下统称“涉案车辆”)行驶至设有划分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北向南)控制的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建设北路办证大厅路口(以下统称“涉案路口”)时,在该路口左转(掉头)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亮红灯时仍向左转后掉头行驶,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被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2022年12月21日,申请人陈某某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 APP”)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缴纳了200元罚款后该平台自动生成编号:44011414527237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载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的C1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路口北向南方向设置有显示左转(掉头)、直行、右转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设备,该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涉案道路也处于正常通行状态。申请人在涉案时间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涉案路口时,该路口的左转(掉头)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已显示为红色,此时涉案车辆仍继续左转后掉头驶向涉案路段对向车道。

  另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门诊病历相关资料显示,申请人的妻子朱某某于2022年11月27日22:12:16在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眼科急诊挂号,主诉为“消毒液溅入致右眼红痛半小时”,《门诊病历》门诊诊断为“西医:角膜化学性烧伤;中医:异物入目(气滞血瘀证)”,《病假证明书》建议“全休两天”。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视听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挂号凭条、门诊病历、病假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二)项:“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分6分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妻子因消毒水溅入眼睛,担心妻子眼睛失明,情况紧急,送医途中闯红灯的情况应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消除该违法行为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及其陈述内容,申请人因其妻子眼睛溅入消毒液,在家中进行大量冲洗后症状没有好转的情况下由其驾车送往医院就医,途中在涉案路口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对此情况,申请人也提供了就诊医院出具的相关急诊就诊证明,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消除的法定事由应当限于必要性、紧急性的情形,申请人送人就医的原因虽具有一定的紧急性,但未达到需要闯红灯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且当时涉案道路仍有不少的车辆通行,申请人作为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遇到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不具备允许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仍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527237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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