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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008号

发布日期:2023-02-17 14:4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7455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退还200元罚款及取消记分。

  申请人称:

  本人当时在路上正常行驶,在右转车道排序第二位准备等待右转,当时右转车道可以右转,但正前方的那辆右转车道排序第一位车一直不走,堵着路,我进行了鸣笛及双闪方式提示前车应当按照交通法规在红绿灯路口按照法规进行行驶,前车不理会,后来在我和后面其他车的一再催促下,前车进行了缓慢的右转,然后又占用了右面的直行车道缓慢移动甚至不走了。这时候我观察了路况,确认右边没有来车后进行了右转,避开了在转弯处挡住唯一直行路的那辆车,被判罚了逆向行驶。根据交通法规,车辆在路口不得停驶及慢驶,如果有这种挡路的情况,后车在确保路况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绕路而过,否则会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及更严重的交通隐患。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12月09日19时30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图一),一辆悬挂粤A7XXXX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通过花都区曙光路杜鹃二街时,逆向行驶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逆向行驶”违法行为。

  申请人范某某于2023年01月04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大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逆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范某某反映:前车一直不走,为了避开该车辆,被判罚逆行,其认为不合理;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答复如下:经核,2022年12月09日19时30分,一号牌为粤ELXXXX小型客车沿曙光路南往西转入杜鹃二街,行驶过程较为缓慢,但并未停止,申请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经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474557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9日19时30分许,一辆悬挂粤A7XXXX车辆号牌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统称“涉案车辆”)行驶至花都区新华街道曙光路杜鹃二街路口(东往西,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因逆向行驶被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被申请人根据调取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定涉案车辆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2023年1月4日,申请人范某某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缴纳了200元罚款后相关处理机关向其开具编号:44011415047455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等内容。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因前车行驶缓慢甚至停驶,挡住道路,其在确保路况安全的前提下绕路行驶,为避开前车而驶入了对向车道的行为不应判定为逆向行驶的主张。根据现场路面监控录像显示,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内容,涉案路段路面施划有明确清晰的标线、标志,路口没有出现拥堵情况。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该路段交叉路口右转车道行驶时,前车是一辆车辆号牌为粤EL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前车向右转弯驶入涉案路段的单条直向行驶车道时,行驶缓慢,涉案车辆随后向右转弯后直接驶入涉案路口的对向车道,越过该车继续向前行驶,属于逆向行驶。申请人欲超过行驶缓慢的前车,右转弯后驶入相应的道路时未注意行车道标线指示的行驶方向,占用对面车道导致逆向行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74557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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