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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010号

发布日期:2023-03-10 14:4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花山派出所重新上交案情资料,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1.严某1在打刘某某一巴掌之前,曾经两次向刘某某扔砖头,花山派出所只上交了严某1打刘某某一巴掌的视频截图(2张图片),并不是案件的全部,花山派出所隐瞒了严某1多次手拿砖头砸刘某某的违法事实,家属曾要求派出所增加扔砖头视频截图,辅警以“那些截图没用的,不是这个案子的证据”为由,拒绝上交截图。

  2.刘某某的伤情确认文书曾被花山派出所修改,01月03且下午签署的文件,伤情定性为轻微伤,于01月03日晚上8点多再次电话通知刘某某到派出所签名,此时伤情定性为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家属质疑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派出所以“办案民警没睡醒,搞错了下午那份”为由,要求刘某某重新签名。

  3.1月3日派出所民警坚称要报案人(严某2)的口供才能定案,当天多次催促严某2到派出所录口供,从案发2022年12月06日到2023年01月03日,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派出所从未通知严某2录口供,由于当天严某2不在花都,最后没有录口供,可是这件案子在01月03日晚上十一点多的时候电话通知定案了。

  4.《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取时间为2023年01月04日早上领取,可派出所民警却要求刘某某写的日期是01月03日。在01月03日晚上十一点多电话通知家属案子已经做出行政处罚了,并告知家属疫情期间,拘留所不收犯人,延期执行,可是延期执行通知书没有书面告知刘某某,刘某某甚至没见过这个文件,家属要求查看延期执行通知书,辅警以“内部文件,不能给你看”为由,拒绝出示这份文件。严某1也于01月03日回到家中。

  5.严某1的女儿曾在花山派出所工作,跟相关办案民警相熟。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综上所述:事实1违反了理由1和2的管理规定,严某1多次殴打年满65周岁的刘某某,并违反了理由1中的“以下情形”中的(二)和(三),性质极其恶劣,为何行政拘留只有10日?花山派出所隐瞒了部分案情,违反了理由2中的“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2违反了理由2中的“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3违反了理由3的管理规定,严某2是报案人,是重要的目击证人,派出所为什么不给其录口供?

  事实4违反了理由4的管理规定,刘某某作为这件案子的受害人,有知情权,延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而不能以“内部文件,不能给你看”为由,拒绝告知。

  事实5违反了理由5的管理规定,相关办案民警没有报备回避。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12月6日11时许,被申请人110台接申请人刘某某报警称:其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因邻里纠纷与严某1发生争执,后被严某1殴打。接报后,被申请人花山所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并将涉事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申请人因为其孙女拿了邻居家放在门口旁长方形石块上的砖头玩,没有按照严某1的要求放回原处,继而双方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严某1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拿起半块红砖向刘某某身侧扔过去(未砸到刘某某),其女儿马上上前劝阻,后再次发生争执,严某1用右手打了刘某某左脸部一巴掌。双方在自行协商和派出所治安调解未果后,2022年1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严某1至花山所进行调查,严某1对殴打申请人刘某某脸部一巴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伤情鉴定刘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严某1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严某1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处罚过轻和没有执行行政拘留的问题。首先,该邻里纠纷的起因是申请人孙女拿邻居家放在门口旁长方形石块上的砖头玩,没有按照严某1的要求放回原处,严某1将砖头放好后,申请人儿子严某2将放好的砖头踢乱,申请人到场后,误以为砖头不是邻居家的,要将砖头捡起扔掉引发的,申请人一方存在过错;其次,申请人年满六十周岁,伤情为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被申请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适当;最后,因新冠疫情原因,根据公安机关监所内部防控需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2023年1月11日第三人已被送交花都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拘留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殴打一案进行了全面审核,对严某1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6日11时13分,申请人刘某某报案称其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因与邻居严某1发生口角纠纷,被严某1打了一拳。被申请人花山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刘某某与严某1是邻里关系,两人曾发生邻里纠纷。案发当日,申请人的孙女将放在严某1门口一旁的砖块扔在一边,严某1发现后要求其孙女放回原处,未果后严某1自行将砖块放好后返回屋内。尔后申请人的儿子严某2走上前用脚将严某1放回原处的砖块踢开,严某1的女儿发现后,二人在门口与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儿子发生争吵。期间,严某1较为激动地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块砸向申请人,砖块没有砸中申请人。后双方持续处于争吵状态,严某1见申请人拿起地上的砖块,遂从申请人手中抢走一块砖块欲砸向申请人,被严某1的女儿阻止后严某1用手打了申请人的脸部一巴掌。严某1的女儿再次拉开其父亲,申请人的儿子见状遂报警处理。

  经检验,申请人刘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2〕01203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刘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是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双方收到后均没有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据此,被申请人认定严某1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于当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严某1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3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严某1,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案发现场安装有监控设备,能较为清晰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在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严某1对其用手打了申请人一巴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违法行为人严某1已于2023年1月3日当日缴纳罚款500元,同时因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提升全省公安监所疫情防控等级的紧急通知》(粤公网发[2022]557号),暂不对违法行为人严某1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恢复执行违法行为人严某1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1日至1月21日,现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临床伤情检验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执行回执、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严某1存在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伤害后果较轻的违法事实。但因案发时申请人刘某某的年龄是6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严某1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二、四、五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之规定,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涉案《法医临床伤情检验证明书》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作出日期均是2022年12月6日,而申请人刘某某及严某1签收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日期是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上述法定期限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但结合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考虑到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案件正常办理造成的影响,且被申请人已举证证实其于2022年12月14日电话通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鉴定意见,并告知双方可依法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即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实际上已早于其签署日期知悉涉案鉴定意见内容,且其后均已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事后也未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等情形,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送达鉴定意见复印件的行为确有不当,但并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本府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改进,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鉴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3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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