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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052号

发布日期:2023-03-16 14:52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张某某,身份证号:R09XXXX(0),常居于香港,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一队有一处自建房。该房屋宅基地是外公留下的,母亲在世时一直有委托村里的叔伯进行打理,2016年4月份老宅因倒塌砸到了邻居的墙壁,收到村内队长通知,因此申请人也先后向邻居赔付了修缮房屋的费用。为了避免老宅后期砸到人,于2016年底开始重建老宅,建成一层半的房屋。申请人在2020年经过村委土地确权于申请人名下。

  一、因为当时建房是房屋倒塌,情急之下,村内有提示及早处理,重建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出现,为安全着想。而且,重建也是在原址进行修建,当时村委、政府并未对此行为做出任何提示及要求。因为常居香港,对政府政策属不知情。并且,在2020年完成了土地确权。

  二、该房屋宅基地已有一百多年,申请人自母亲去世后一直从香港至花山两地来回,只是为了保留住遗留的唯一祖屋,完成母亲的遗愿,延续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如果没有倒塌,就不会重建,只作修补。

  三、重建该房屋目的不是用来作为商业用途,并没有出租,只是为祖先尽孝,作为拜祭祖先的宅基地方。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进行协助督促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请求。

  万分感谢,特此申请。

  因当时母亲(已故)在海南工作,未收到政府通知更换新证的信息,以至未能及时更换宅基地证,而申请人在2020年已完成确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时发现,位于花山镇平山村1队有多宗违法建设房屋,其中一间建房者为张某某,涉案房屋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报备手续,占地面积128.5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村庄建设用地,现状为已建1幢一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于2017年后建成,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2年12月12日发出穗花山府告字【2022】6071号《告知书》和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上述文书由于当事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了留置送达。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当事人发出穗花山府强催字【2022】6071号《催告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由于当事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了留置送达,至目前,该违法建设仍未拆除。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赋予镇人民政府的职权,申请人张某某在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报备手续的情况下建房,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穗花府预征〔2022〕1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记载: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龙口村、小㘵村、新和村,新雅街清㘵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为48.7693公顷(合731.539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等等。

  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穗花山府告字〔2022〕6071号《告知书》,记载:经查实,申请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1队建设一幢建筑(以下简称涉案建筑),建筑面积约128.59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1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建成1幢1层砖混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约128.59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申请人在接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的,被申请人将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粘贴于涉案建筑外墙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理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月2日,申请人与刘某某签订了《建房协议》,约定由刘某某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3月30日建成涉案建筑。

  另查,涉案建筑位于穗花府预征〔2022〕1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范围内。被申请人确认涉案建筑所在地块属于征收范围,并提交了涉案建筑所在位置2017年前后卫星影像图及2015年农村地籍调查数据以证明涉案建筑所在地块2017年以前无涉案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穗花山府告字〔2022〕6071号《告知书》、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穗花府预征〔2022〕1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及附图、2017年前后卫星影像图及2017年农村地籍调查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的查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申请人自称于2016年底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涉案建筑,但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影像图、地籍调查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建筑是2017年之后进行建设的,涉案建筑所在地块虽已纳入征收范围,但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事实清楚,且涉案建筑违法建设情况不属于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应予补偿的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依职权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作出拆除决定前虽然向申请人发出了享有陈述申辩权的告知书,但并没有给申请人合理的陈述申辩时间,于当日即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行政程序存在瑕疵,属处理不当,本府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以改进。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穗花山府违拆字〔2022〕607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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