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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457号

发布日期:2023-07-11 11:22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1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公开当时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的征地立项文件信息和行政文件号,或公开该征地项目的获取途径。公开当时征地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当时红线图的实际面积以及自留地面积。公开该项目的办理情况以及该土地是由哪个行政单位正在办理。

  申请人称:

  在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的土地立项文件的信息,花山镇政府表示上述项目不属其制作、保存,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咨询。但是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自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规自局表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华严寺项目的征地信息: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信息,经查,规自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和获取。也就是说规自局并没有制作和获取2010年华严寺项目的信息,而花山镇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应该公开其对于该项目的获取途径,公开其是受哪一个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征地,以及当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信息,此为补偿安置公告本应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要求的是公开当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信息,为补偿安置公告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也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却以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公开当时的征地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是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也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本应公开。还有,当时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上的被征实际面积比当时的红线图内的面积要大,对于其他不属于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被申请人未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未提供其他书面的文件证明。而当时协议书上多出的土地面积位于哪里,被申请人也没有具体标出。被申请人在征完土地后,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办理的手续,因此,关于华严寺项目产生的自留地,规自局没有收到土地申请办理。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与实际情况不符,没有公开其本应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要求其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王某某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公开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的立项文件的信息;2、公开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安置的信息;3、公开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的亩数、红线图及自留地情况。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五)项规定,答复如下:

  “一、你申请公开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的立项文件的信息,经查,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有关情况建议你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5号之一,邮编:510800,联系电话:02037736847,传真:02037736847)。

  二、你申请公开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安置的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三、你申请公开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的亩数、红线图及自留地情况,本行政机关现向你公开(附件1、2、3),华严寺项目产生的留用地,具体情况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统一统筹,目前由本行政机关返租土地。”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花山府行复字〔2022〕1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五)项规定规定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1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描述早在2010年的时候,被申请人就以华严寺项目是广东省政府的规划项目为由征用和郁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26.58亩的土地,但对于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公告以及征地立项文件却一直未公开,现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立项文件;二、申请公开该项目的补偿安置信息;三、申请公开当时实际被征的土地亩数以及土地位置红线图,当时征地时承诺为申请人的经济社办理自留地,但却要以华严寺项目办妥时才办理,征地已经过去相当长的时间,但项目仍未办妥;四、现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办理进度以及该项目由哪个行政部门在办理。

  就申请人上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花山府行复字〔2022〕1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涉案答复”),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涉案答复主要内容为:1.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的立项文件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有关情况建议申请人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咨询;2.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安置的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3.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土地的亩数、红线图及自留地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华严寺项目产生的留用地,具体情况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统一统筹,目前由被申请人返租土地。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花山府行复字〔2022〕1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附件1征地协议书、附件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租赁合同、附件3红线图、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10年间关于华严寺项目征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第十四经济社26.58亩的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征地立项文件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并告知了建议咨询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10年间关于华严寺项目补偿安置信息,被申请人未查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如何定性即作出“因涉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10年间关于华严寺项目征用涉案土地的亩数、红线图及自留地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第三点已对此作出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10年间华严寺项目办理进度以及该项目由哪个行政部门在办理,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未予以回应,依法应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答复并于12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复字〔2022〕1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第二项内容,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项、第四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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